強制執行聲請狀

也稱: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聲請狀

這是什麼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的書狀。

誰寄的

由債權人向執行法院提出。

有沒有期限

本文件本身未必附固定法定期限,但可能載有到場或處理的指定時間,請以文件記載與承辦機關通知為準。

不處理的後果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後可查封、扣押、拍賣債務人財產。

下一步怎麼做

備妥執行名義與債務人財產資料,依金額繳執行費。

兩種身分分開看

我是聲請方/寄件方

你若是債權人:執行費見
強制執行聲請執行費
執行標的 5,000 元以上:現行每百元收 0.8 元(法定 0.7 元+加徵);未滿 5,000 元免徵;非財產案件 3,000 元
※ 法條原文每百元 0.7 元(七角),司法院現行實收頁面 0.8 元;差額來自 113.12.30 高等法院加徵標準。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逕行發給債權憑證(§27 II)現行 1,000 元。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高等法院加徵標準,2026 年 7 月確認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制執行法第28-2條(每百元七角)

我是收件方

你若是債務人:可就超額或不當執行聲明異議,宜洽律師或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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