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也稱:支付命令、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

這是什麼

法院依債權人聲請、未經開庭就核發、命你給付金錢的文件,屬督促程序。

誰寄的

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書記官核發。

有沒有期限

支付命令異議期間
20 日不變期間,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不附理由即可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2026 年 7 月確認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不處理的後果

逾期未合法異議,支付命令未於 20 日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務人仍可另提確認之訴,並得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債權人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下一步怎麼做

確認送達日、在期限內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必要時洽律師或法扶。

兩種身分分開看

我是聲請方/寄件方

你若是聲請人:聲請費為500 元;管轄為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訴§1、§2、§6 或§20 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自然人:住所地;法人/商號: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核發後核發後 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未送達即失效。

我是收件方

你若是收件人:最重要的是異議期限20 日不變期間,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不附理由即可提出異議;合法異議後程序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債權人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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