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也稱:本票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本票聲請裁定
這是什麼
執票人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的文件,屬非訟事件。
誰寄的
由本票執票人(債權人)向票據付款地法院聲請。
有沒有期限
本票裁定:聲請費用級距與抗告期間
聲請費依票面金額分級(現行實收 750~7,500 元);抗告期間 10 日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
※ 本票裁定聲請費非固定 500 元,而是依§13 財產權關係分級距;現行為加徵五成後金額。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194)。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聲請費)、第42條(抗告期間)、第194條(管轄),2026 年 7 月確認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不處理的後果
裁定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對本票債權有爭執者,應另循民事訴訟主張,本票裁定程序不審查實體債權真偽。
下一步怎麼做
確認本票真偽與債權關係;抗告或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宜洽律師。
兩種身分分開看
我是聲請方/寄件方
你若是聲請人:聲請費依票面金額分級,見規則;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我是收件方
你若是收件人: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的不變期間,見
本票裁定:聲請費用級距與抗告期間
聲請費依票面金額分級(現行實收 750~7,500 元);抗告期間 10 日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
※ 本票裁定聲請費非固定 500 元,而是依§13 財產權關係分級距;現行為加徵五成後金額。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194)。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聲請費)、第42條(抗告期間)、第194條(管轄),2026 年 7 月確認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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