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

也稱: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拋棄繼承核准

這是什麼

法院就你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通知;代表法院已收受你的拋棄繼承聲明。

誰寄的

由繼承事件管轄法院發出。

有沒有期限

拋棄繼承期間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依民法第1174條,2026 年 7 月確認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174條

不處理的後果

拋棄後你不繼承遺產與債務;未拋棄者原則適用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全面法定限定責任,原則不需另聲明)

下一步怎麼做

妥善保存函文;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兩種身分分開看

我是聲請方/寄件方

你若要聲請:期限與費用見拋棄繼承期限計算工具。

我是收件方

拋棄繼承期限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起算為知悉得繼承之日、非死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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