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後對方還是不付錢?
30 秒先看懂
- 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 執行費見規則;查得財產才可能受償。
- 執行未果會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可再執行。
相關法定期限與費用
強制執行聲請執行費
執行標的 5,000 元以上:現行每百元收 0.8 元(法定 0.7 元+加徵);未滿 5,000 元免徵;非財產案件 3,000 元
※ 法條原文每百元 0.7 元(七角),司法院現行實收頁面 0.8 元;差額來自 113.12.30 高等法院加徵標準。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逕行發給債權憑證(§27 II)現行 1,000 元。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高等法院加徵標準,2026 年 7 月確認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制執行法第28-2條(每百元七角)
先準備這些證據
- 執行名義(判決+確定證明等)
- 對方財產線索
用工具算一算
官方行動入口
需要進一步協助? 需要進一步協助時的官方管道:法律扶助基金會(言詞法律諮詢免資力審查,專線 412-8518)、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各主管機關申訴入口。
本站不做個案結論:涉及個案的罪名是否成立、勝訴機率、可求償金額、時效是否已完成、是否應和解或認罪等判斷,屬個案法律判斷,本站一律不提供結論,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站整理司法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及各主管機關的公開程序資訊,標示來源與版本,協助你先看懂流程、找出期限、準備文件。本站非法律諮詢,不提供個案的罪名認定、勝負判斷、賠償金額估算、時效是否已過或該不該和解等結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