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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怎麼申請?書面、審議會與期限

首次發布:

這筆補償金不是被害人案件進度通知。先看誰得申請、向犯罪地審議會提出書面,再對五年與十年的期限。金額以第57條條文為準,不保證會核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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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同時收到兩種說法:一是上被害人平台看案件進行到哪,一是向檢察署申請一筆補償金。兩件事都和犯罪被害有關,窗口不是同一個。案件進度的聲請、審核與通知範圍,見被害人刑事案件進度怎麼查。本頁只處理補償金怎麼對條文,不重寫獲知平台。

先講答案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2026-09-23打開的頁面修正日期是民國112年2月8日,頁面沒有標示廢止。第50條寫: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得申請」不是每一件都會核發。第59條寫,有兩種情形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以及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本文不判斷你是否落入這兩款。

第57條寫的金額是: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同條第2項寫,前項各款所定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本文沒有另開行政院核定公告,所以不宣稱後來沒有核定調整,也不把區間改成單一數字。重傷、性侵害各自落在區間的哪一點,條文這條沒有逐級列出,本文不補表。

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頁,最後更新日期115/04/09,把種類與金額寫成參犯保法第52條及第57條,並用180萬元、80萬元至160萬元、10萬元至40萬元、20萬元。該頁和第57條的數字對得起來。同一頁另寫,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因已可由政策性商業保險獲得補償,基於資源不重疊之原則,不適用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規定,並註明參犯保法第50條但書。第50條但書本身的文字是「不適用之」。政策性商業保險、資源不重疊,是該頁的說明,不是第50條條文裡的句子。

向哪裡提出、幾年內

第62條: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犯罪地不明、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或無應受理之審議會時,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

第61條寫,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指揮監督審議會,並受理不服審議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法務部問答「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最後更新日期114/04/29,第一點與第62條相同: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申請;境外補償金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該頁第三點寫,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該頁註明這段參照第62條、第63條及施行細則第33條。本文沒有另開施行細則第33條全文,補正期間的長短以審議會當次通知為準。

第63條的期限要分句讀,不要收成一個五年:

  •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條文寫的是成年後五年,本文不換算成某個歲數。
  •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64條的決定期間也分起算點: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不要把兩種起算點收成一律從申請日算三個月。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決定,第65條寫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審議會未於第64條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遺屬順序、境外,以及不得申請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的遺屬,第53條的順序是: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同一順序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補償決定作成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按人數平均發給。

境外補償金不是人在國外死亡就能請。第54條寫,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三個條件,其遺屬得申請: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故意、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三個條件,都在這一條,不要拿國內第50條的過失情形去套境外。

第56條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的先順序或同順序遺屬死亡;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先順序或同順序遺屬死亡。這三款是「不得」,不是建議。

停止條件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人正在危險中,先打110或119,不要先填補償申請書。

  • 你要查的是刑事案件進行到哪、有沒有通知:改看獲知平台,不要用補償金申請書代替。窗口怎麼選,見各官方窗口怎麼選。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第50條但書寫不適用。是不是「得請求」,以保險與審議會的認定為準,本文不代判。
  • 有人保證一定核滿第57條的上限:停。第59條寫得不補償或減少一部。
  • 你要的是加害人應不應該被判刑:停。補償決定不是刑事判決。

第一次分查法規、看法扶或走法院程序,回到第一次查台灣法律資訊。查到條文仍不是個案結論,見查到法條不代表個案結論。

條文若再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本文查核日是2026-09-2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該頁修正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8日。法務部保護頁最後更新日期是115/04/09,申請問答最後更新日期是114/04/29。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不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償要件、是否會被減少或不補償,也不預測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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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頁面修正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8日
    • 第50條得申請的對象,以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
    • 第53條遺屬順序、第54條境外補償金三條件與一百年十二月九日、第56條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的三種情形
    • 第57條四種金額,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應報行政院核定調整
    • 第59條得不補償或減少一部;第61條審議會與覆審會;第62條向犯罪地或戶籍地提出書面;第63條五年、十年與成年後五年、重傷自知悉起五年;第64條三個月的兩種起算;第65條三十日覆議
  2.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法務部 · 2026-09-23
    •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審議會申請;境外補償金向戶籍所在地審議會
    • 申請不合程式或資料不全,審議會應定相當期間命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以決定駁回
    • 頁面最後更新日期為114/04/29,並註明參照第62條、第63條及施行細則第33條
  3.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務部 · 2026-09-23
    • 頁面最後更新日期為115/04/09,金額寫成參第52條及第57條:180萬元、80萬元至160萬元、10萬元至40萬元、20萬元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該頁寫因已可由政策性商業保險獲得補償,基於資源不重疊原則不適用,並註明參第50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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