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可以聲請保護令?緊急、暫時、通常三種差別與聲請步驟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保護令分三種:緊急保護令(由警察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先行核發)、通常保護令(正式聲請,有效期2年以下)。被害人向法院聲請免費(同法第10條)。緊急情況請撥113保護專線。

如果你或你所知道的人正遭受家庭暴力,台灣法律提供了即時的保護機制——民事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全程免費。緊急情況請撥 113 保護專線(全天候)。
三種保護令:緊急、暫時、通常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核發速度與程序各有不同。
緊急保護令
最快速的保護機制。 在有「急迫危險」的情況下,由警察機關、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代為向法院聲請——被害人不需要自己去法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不是「只要送件就一律四小時核發」。
法律允許在夜間或休息日聲請,這是因為家暴往往不會在辦公時間發生。
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的正式審理程序進行期間,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讓被害人在審理終結前先受到保護。
暫時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生效,到通常保護令核發、聲請撤回或審理駁回時失效。
通常保護令
經過法院正式審理程序後核發的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 有效期間: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可在有效期間屆滿前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亦為2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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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足認急迫危險時,法院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得不經審理。依第16條,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暫時保護令:法院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得不經審理。失效時點同上。
-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符合條件時親屬等得代為聲請);須審理終結後核發;有效期間二年以下,得延長。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 被害人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 被害人若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可代為聲請。
- 警察機關、檢察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包括緊急保護令)。
聲請費用
免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明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如何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聲請應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實務上的步驟大致如下(本站說明程序,個案請向社工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確認):
- 報警或聯繫社工:可先撥打 113 請求協助,社工可協助評估並引導後續步驟。
- 備齊聲請書與事證:書面聲請可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取得格式,或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準備。保存相關證據(如傷勢照片、就醫紀錄、通訊紀錄)有助於法院審理。
-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通常是被害人住所地或相對人住所地、暴力行為發生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
- 法院審理:審理不公開,被害人可請親屬或社工人員陪同出席。
住所保密:法律明定聲請書得不記載被害人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以保護被害人安全。
保護令的內容可以包括什麼
通常保護令的內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可視情況包括:
- 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 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住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距離
- 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或暫時監護安排
- 定相對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時間、地點、方式;必要時得禁止
- 命相對人支付醫療費、輔導費、財物損害費等
- 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學籍、所得等資料
- 禁止未經同意重製、散布被害人性影像,並得命交付或刪除(第13款至第15款)
- 其他必要保護命令
法院依個案需要,核發一款或數款命令。本站不做「你的情況能取得哪些令」的個案判斷,請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常見問題
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怎麼辦?
違反保護令是刑事責任,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本站說明程序,不評估個案是否成立,請撥113或諮詢律師。
保護令事件可以調解嗎?
不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明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目的在保護被害人不受壓力影響。
我可以自己聲請,還是一定要找律師?
被害人可以自己聲請,法院也有提供格式書狀。若你需要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資力審查的言詞諮詢,也可協助聲請。各地社會局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亦有專業社工可提供陪同服務。
保護令到期了可以延長嗎?
可以。在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2年以下。警察機關、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也可代為聲請延長。
緊急保護令申請流程和我自己聲請一樣嗎?
不一樣。緊急保護令是由警察機關或檢察官代為向法院聲請,被害人不需要自行向法院提出。當你報警或聯繫社工時,他們會評估是否符合急迫危險條件並代為聲請。
緊急狀況聯絡管道
- 113 保護專線(全天候24小時):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及老人保護
- 110 警察報案:立即危險時請直接報警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 412-8518):免資力審查言詞諮詢
- 各縣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社工評估、陪同聲請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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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