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怎麼走?適用範圍、費用與流程說明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適用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一千元,程序比一般民事更精簡,可書面或口頭起訴。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的民事案件,只要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法律規定強制適用「小額程序」。這是一套比一般民事程序更精簡的訴訟路徑,第一審裁判費固定為新臺幣一千元,當事人也可以到法院口頭起訴,不一定要先準備書面訴狀。
什麼情況適用小額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小額程序有兩種適用情形:
強制適用: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法院依法適用小額程序,不需當事人特別聲請。
合意適用:標的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如果雙方以文書同意,也可以適用小額程序。
幾個要注意的地方:
- 小額程序適用的請求類型限於「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若你的請求是要求對方履行特定行為(如交還物品、拆除違建)或不作為,不適用這套程序。
- 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時,得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且不得對此裁定聲明不服。
費用多少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財產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一千元。
這是固定金額,無論標的是一萬元還是十萬元,裁判費同樣是一千元。
怎麼起訴
小額程序的起訴方式比一般訴訟更有彈性。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0,得使用司法院所定表格化訴狀;另依同法第 436 條之 23 準用第 428 條,起訴及其他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 書面或表格化起訴:填寫起訴狀或表格化訴狀,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提出,並繳交裁判費。
- 言詞起訴:到法院以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成筆錄;依準用的第 429 條,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
管轄法院通常以被告(對方)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的地方法院為準,但涉及不動產的糾紛、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可能不同。若不確定該向哪個法院提出,可以先洽詢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開庭:法院認定事實的方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小額程序有一個特別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與費用和請求金額明顯不成比例,法院可以不進行具體的證據調查,改為綜合一切情況認定事實,作出公平裁判。
這意味著小額程序的庭審通常較為精簡,但並不表示你完全不需要準備資料——相關的合約、收據、轉帳記錄、通訊紀錄等,仍應準備好帶到庭上,以便法官參考。
另外,小額程序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在夜間或星期日、其他休息日開庭(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1),但如果當事人提出異議,則不適用。
判決結果:被告敗訴時自動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0,法院為被告敗訴的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假執行」的意思是,即使被告在上訴期間或提起上訴,勝訴的原告就可以先依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等到訴訟完全確定後才能要求對方履行。這對原告而言是一個保護機制,讓判決勝訴後不因漫長的上訴程序而遲遲無法取得款項。
上訴限制:只能以「違背法令」為由
小額程序對上訴設有較嚴格的條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
- 對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上訴不是向更高審級的高等法院,而是向原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
換句話說,如果只是對法官認定的事實不服,通常不能對小額程序的第一審判決上訴;只有在認為第一審程序有違反法令的情形時,才能提起。這個限制和一般民事程序的上訴規則不同,應特別留意。
判決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小額程序取得確定判決(或已宣告假執行的判決)後,若對方仍不給付,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關程序、執行費與書狀要件,可以參考本站的法律程序資訊。
判決前若想先試試看能否以較低成本解決糾紛,調解也是一條路,可參考 調解和訴訟差在哪?先搞懂再決定。
常見問題
我的請求是四萬元租金加一萬元損害賠償,合計五萬元,適用小額程序嗎?
整體請求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且都是金錢給付,原則上應適用小額程序。但個案中是否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法院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應以法院實際受理為準。
對方住在外縣市,我需要去對方住所地的法院提告嗎?
民事案件管轄通常以被告住所地為原則,但也有合意管轄及其他例外情形。建議向有意向的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或先諮詢律師。不確定該如何取得法律協助,可先看 遇到法律問題,哪些免費或低成本資源可以先用。
小額訴訟打贏後,判決還沒確定,可以先要求對方給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0,被告敗訴的判決應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若判決已宣告假執行,即使被告上訴,勝訴的一方可在上訴期間依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確定。
我擔心請求權時效快到了,起訴前要先做什麼嗎?
時效即將到期時,起訴是中斷時效的方式之一,但具體的時效計算依請求權類型不同而異(如民法一般請求權為十五年,部分特殊請求權較短)。相關說明可參考 「消滅時效」是什麼?民法15年、5年、2年如何適用?;個案時效問題建議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標的金額超過十萬元,但我只請求十萬元以內,可以用小額程序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當事人不得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只請求一部分金額;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不是「先告十萬、日後再告剩下的」;除非你向法院表明剩餘金額不再另訴,否則不能用限縮請求來擠進小額程序。個案怎麼表明,以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律師說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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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一步協助時的官方管道:法律扶助基金會(言詞法律諮詢免資力審查,專線 412-8518)、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起訴方式與管轄諮詢)、司法院官網(程序說明與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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