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救助怎麼聲請?和法扶申請分開看流程
要暫免民事裁判費,先走法院的訴訟救助流程,不要把法扶專線當成同一張申請。聲請法院、釋明無資力,以及終結後仍會徵收,都回到現行條文。

沒錢繳民事裁判費時,群組常把兩件事寫成同一句:打法扶,或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這兩件事的窗口不一樣。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事訴訟法,2026-09-23打開的頁面修正日期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次讀到的頁首沒有廢止標記。第107條寫: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扶專線與諮詢、申請律師的分流,見法扶 412-8518。查資料、法扶諮詢、委任律師仍是三件事,見三件事不要混。
先講答案
訴訟救助是向受訴法院聲請,請法院在法定範圍內暫免訴訟費用。第109條寫: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法院認定資力時,第107條第2項寫: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條文沒有列出月收入上限、存款上限或財產清單。本文不補一個金額門檻。是不是無資力、是不是顯無勝訴之望,由法院在該件裁定,不是這篇文章的結論。查到條文仍不是個案結論,見查到法條不代表個案結論。
書狀說明和條文,先分開讀
司法院書狀範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頁面,更新日期114-08-28,相關條文欄寫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使用說明的原文是:「沒有錢繳納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時,聲請法院准許起訴的時候暫時不用先繳納,等判決確定的時候由法院向敗訴的人收取。」
第114條的用語不是這句。第114條寫: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同條第2項寫: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所以書狀使用說明寫的是「向敗訴的人收取」,第114條寫的是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不要把兩句讀成一定向敗訴的一方收。誰應負擔,以法院後來的費用額裁定為準。第109條保證書用的字是「暫免」,不是免除到底。
司法院常見問答頁的標題是:沒錢打民事官司怎麼辦?-關於「訴訟救助」。更新日期108-12-04,比書狀範例舊。該頁把制度寫成:「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非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於法定的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同一頁接著寫,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問答的「暫緩繳納」用來對照第109條的「暫免」;徵收對象以第114條為準。
判斷步驟
- 先分你要的是律師協助,還是暫免民事訴訟費用。要的是電話諮詢或法扶律師,走法扶窗口,不要把訴訟救助狀當成法扶申請書。
- 向受訴法院聲請。起訴前就聲請的,依第109條一併陳明本案訴訟的聲明和原因事實。
- 釋明無資力,或準備第109條的保證書。條文沒有規定必須附哪一種收入證明。書狀範例是參考格式,本文沒有把範例欄位改寫成全國統一文件清單。
- 看裁定。准予之後仍保留第114條: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徵收。
停止條件
- 你要處理的不是民事訴訟費用:本文只讀了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4條。不要把這三條套到刑事、家事或其他程序的費用。
- 有人保證聲請一定准,或准了就永遠不用繳:停。第107條有但書,第114條有徵收。
- 你要的是這件官司會不會贏:停。顯無勝訴之望由法院認定,本文不預測。
第一次要分查法規、看法扶或走法院程序,回到第一次查台灣法律資訊。
條文若再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本文查核日是2026-09-23。民事訴訟法該頁修正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9日。問答更新日期是108-12-04,書狀範例更新日期是114-08-28。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不判斷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是否顯無勝訴之望,也不預測法院會不會准予訴訟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