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法律期限的起算點,都不是「你看到文件的那天」,而是「文件送達的那天」。例如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也是判決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所以,搞懂「送達」怎麼運作,是看懂所有期限的第一步。

送達是什麼

送達是法院(或其他機關)把文件正式交到你手上的法定程序。它的重點不是你「有沒有看到內容」,而是法律上「什麼時候視為你已經收到」。一旦送達發生效力,相關期限就開始起算——即使你實際上沒有拆開、甚至沒有拿到那份文件。

常見的送達方式

為什麼「不去領」不能解決問題

最常見的誤解是:「我不簽收、不去領,程序就跑不下去。」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這個想法剛好相反——拒收可能構成留置送達、沒人在家會走寄存送達、行蹤不明可能導向公示送達。文件照樣在法律上送達,期限照樣起算,差別只是你不知道自己已經在倒數。

收到文件或通知單時,先做三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