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辦理檢查清單
拋棄繼承要在期限內、向正確的法院、備齊文件聲請。先用下方計算器算出期限,再依可勾選清單逐項辦理。期限與費用見下方規則。
拋棄繼承期限計算
可勾選清單
- 確認『知悉得繼承之日』並用上方工具算出聲請期限
- 拋棄繼承聲請狀(可用司法院書狀範例)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
-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管轄法院提出
- 拋棄後以書面通知因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相關法定期限與費用
拋棄繼承管轄法院與聲請費用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聲請費用為非因財產權關係聲請,徵收 1,000 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費用),2026 年 7 月確認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注意
- 起算是知悉得繼承之日、不是死亡日;期限一旦錯過,原則上不能再拋棄。
官方行動入口
延伸
需要進一步協助? 需要進一步協助時的官方管道:法律扶助基金會(言詞法律諮詢免資力審查,專線 412-8518)、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各主管機關申訴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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