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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履行判決或調解,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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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確定判決、法院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如對方不履行,可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財產案件執行費,標的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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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確定判決、法院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或其他具執行力的文件後,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時需提出書面聲請狀,載明當事人資料、請求實現的權利,並附上執行名義正本;財產案件的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標的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即千分之七)。

什麼是「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向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確定的終局判決(例如民事判決確定後,對方仍未依判決給付)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在法院成立的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本身就是執行名義,不另需「核定」)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例如支付命令確定後)

確定判決最常見,但要注意判決必須已「確定」,若仍在上訴期間則尚未確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須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要把「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須核定」混成同一套手續。關於調解和訴訟的選擇,可以參考本站的 調解和訴訟差在哪?先搞懂再決定。

另外,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2 項,如果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要求債權人先提供擔保,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完成擔保後,才能開始聲請強制執行。

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管轄。如果不清楚,則由債務人(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同一件執行事件若有多個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聲請。

實務上的幾個常見情形:

  • 查封、扣押薪資或存款:通常向債務人住所地或服務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 查封拍賣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
  • 對方財產所在地不明:可先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

聲請書狀應寫什麼

依強制執行法第 5 條,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 當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及法定代理人
  • 請求實現的權利(例如:請求對方給付新臺幣 X 元及自某日起算的法定利息)

書狀內宜進一步記載執行標的物(如:債務人名下存款、薪資債權、不動產地號)以及希望法院採取的執行行為,這些資訊有助於法院執行。

提出聲請時,通常也需要附上:

  • 執行名義正本(如確定判決書、法院調解筆錄正本,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
  • 確定證明書(判決案件可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
  • 已知的債務人財產資料(有助於執行;即使一時查不到,執行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

執行費怎麼算

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財產案件的執行費計算方式如下:

  • 執行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
  •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即千分之七,0.7%),畸零不滿百元以百元計
  • 非財產案件(如遷讓房屋、交付子女等):固定徵收新臺幣三千元

以請求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為例,執行費 = 100,000 × 0.7% = 新臺幣七百元。執行費通常先由債權人預繳,若執行成功,費用可從執行所得中扣回。

如果找不到債務人財產怎麼辦

強制執行無法保證一定能取得足額款項。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執行法院認有調查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並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已發見的財產不足抵償,或不能發現應交付的財產時,依第 20 條,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狀況。

常見後續包括:等待日後財務狀況改變後再次聲請;依第 20 條聲請命債務人報告財產;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等官方管道輔助。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的後續(命供擔保、管收)以法院認定為準,本文不代為判斷個案能否管收。

遇到複雜的執行情形,可以先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諮詢服務(專線 412-8518)或其他免費法律諮詢管道評估後續選項。了解免費法律資源的整體概覽,可參考 遇到法律問題,哪些免費或低成本資源可以先用。

常見問題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還錢,需要重新起訴嗎?

不需要重新起訴。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本身就是執行名義。法院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成立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可持調解筆錄正本聲請強制執行。若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則須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支付命令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包含確定的支付命令,因此支付命令確定後具有執行力,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關於支付命令的性質,可參考本站的 「支付命令」是什麼?為什麼你會收到。

執行費繳了但執行不到財產,費用會退還嗎?

執行費是否退還,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並未規定「一律不退」。若查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會依程序處理;個案能否退費、如何處理,以受理法院民事執行處說明為準。

判決書有「假執行宣告」是什麼意思?

「宣告假執行」是指在判決確定前,勝訴的一方就可以先依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不必等到對方上訴結果確定。宣告假執行是否必要、以及被告是否可以提供擔保免假執行,會依個別判決內容有所不同,請以法院判決書上的記載為準。

執行名義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確定判決所確認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相關規定另計(官方未逐一說明各類型,本文不代為臆測)。若擔心時效問題,建議儘速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或向主管機關查詢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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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一步協助時的官方管道:法律扶助基金會(言詞法律諮詢免資力審查,專線 412-8518)、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與查詢)、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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