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是什麼?勝訴前如何保全對方財產?聲請條件、流程與費用說明
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是金錢債權人為保全強制執行,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的程序。聲請費依同法第77條之19為1,000元。准許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收受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並須先提存裁定所載擔保金。

假扣押是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裁定向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不是逕向民事執行處。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為新臺幣1,000元。法院准許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收受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並須先提存裁定所載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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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的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的核心前提(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是:
>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也就是說,光是債務人欠錢不還,還不夠;聲請人還必須說明有「日後難以執行」的具體原因,例如:債務人正在搬移財產、有脫產跡象、或應在外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2項明定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假扣押僅適用於金錢請求或可折算金錢的請求。非金錢請求(如請求交付特定物品)應聲請「假處分」,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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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假扣押聲請由下列法院管轄(這是聲請「裁定」的法院,不是民事執行處):
- 本案管轄法院: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同條第3項: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尚未起訴時,向「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的民事庭/非訟窗口提出聲請狀。已起訴則向本案管轄法院提出。准許後,才持裁定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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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狀應載明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聲請狀須記載: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的具體請求與金額)
- 假扣押的原因(日後難以執行之虞的具體說明)
- 法院
若請求非一定金額,須記載價額;若依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定管轄,須記載假扣押標的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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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與擔保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聲請人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提出相關書面佐證)。
若釋明不足,聲請人可「陳明願供擔保」;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定相當擔保金額,命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即使釋明充分,法院仍得命供擔保。
擔保金額由法院裁定書載明,沒有固定比例,由法院個案決定,通常參考請求金額及扣押標的性質。
例外:夫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
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司法院「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同列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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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後的執行步驟
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後,債權人須依序完成以下步驟:
步驟一:收受裁定後30日內聲請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起算點是收受裁定,不是裁定宣示日。條文沒有寫扣除在途期間;是否另有作業方式,以執行法院說明為準。
步驟二:提存擔保金 裁定書載有擔保金額。在聲請執行前,須持裁定前往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拿到提存通知書後,才能進一步辦理查封。辦理提存的法院通常是准予裁定的法院;若欲查封的財產在其他法院管轄範圍,以該執行法院告知的提存與執行地為準。
步驟三:繳納執行費並查封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司法院「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查證日2026-09-12)在提高徵收後,列5,000元以上為0.8元/百(即實務常稱的千分之八)。實際應繳以執行法院核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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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裁定的解除與撤銷
債務人如何免除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假扣押裁定書中應記載:若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假扣押的撤銷 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若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在本案受敗訴確定判決,或其他情事變更,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擔保金的返還 假扣押結束後,債權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限於: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對方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聲請通知對方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證明而未證明。本文不代為判斷個案是否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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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與其他程序的關係
假扣押完成後,若本案尚未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若債權人未依限起訴,債務人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聲請假扣押是訴訟勝訴執行前的保全步驟,取得假扣押裁定並查封財產後,仍需透過本案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再進行正式的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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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假扣押適用於哪些財產? 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債權)、股票等均可,依財產類型向對應執行處聲請。
Q:對方存款在哪個銀行不確定,怎麼辦? 可在聲請狀中說明欲扣押的財產範圍(例如指定特定銀行),或向法院洽詢實務作法。確認對方財產所在,保全相關書面證據有助於釋明。
Q:假扣押前,試試調解或支付命令行不行? 調解程序與支付命令均可作為主張債權的方式,但在對方有脫產疑慮時,假扣押是及早保全財產的工具,兩者程序目的不同,並不互斥。
Q:假扣押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關於假扣押聲請的裁定,得提出抗告。
Q:假扣押如果自始不當,債權人有沒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529條第4項、第530條第3項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不是只有「自始不當」這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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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4條、第77條之19(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期:2026-09-12)
-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28條之2(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期:2026-09-12)
- 司法院: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查詢日期:2026-09-12;假扣押聲請費1,000元、執行費5,000元以上0.8元/百)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須知(查詢日期:2026-09-12;該頁為執行作業說明)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保全程序注意事項(查詢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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