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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要向哪個法院提存所?書類與費用怎麼對

首次發布:

先依提存法第4條找清償地的法院提存所,再對司法院問答的書類與繳費步驟。問答用字和條文不完全相同,管轄以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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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住在這裡、地址對不上,或有人說錢要先放法院,下一步常被寫成走到最近的地方法院櫃檯。清償提存有法定的提存所。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提存法沿革頁,2026-09-23顯示修正日期為民國96年12月12日,最新一筆是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3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沿革頁沒有把這部法律標成廢止。

先講答案

第4條第1項: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清償地怎麼定,條文指向民法第314條。本文沒有另開民法第314條逐款改寫,所以不把清償地收成債務人住所或債權人住所其中一句。

同條後面五項是例外與特別類型,不要和第1項併成同一句:

  1.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2.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3.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4.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強制執行程序本身見強制執行怎麼進行。這一款的提存所是受理該事件的法院,不是用第1項再選一次。
  5.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司法院常見問答「如何辦理清償提存?」,更新日期115-07-01,管轄段標題寫提存法第4條。該頁第(二)點寫「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條文第2項寫的是「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問答少了「現」。該頁第(三)點寫「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條文第3項寫的是「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管轄以2026-09-23讀到的第4條為準。問答用來對書類和清償提存費,不用來改這兩個字。

問答列出的書類和清償提存費

同一頁「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寫:

  • 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提存物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1份。
  • 項目標題寫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內文寫: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1份。標題用「申請書」,有價證券那句用「聲請書」。
  • 提存費繳款證明。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真正之文件。法人或其他團體要提出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管理人的資格與身分證明。有代理人者,並應提出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經合法委任之委任書。

清償提存費,問答寫: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司法院書狀範例「提存書(一般)」,更新日期115-07-03,使用說明寫:依據法院裁判內容提供擔保、或為了清償債務,而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動產放在法院提存所、交給保管機構保管。相關條文欄寫提存法第8條、第9條。這份書狀的使用說明同時提到擔保與清償。本文的費用數字只來自上面的清償提存問答,沒有另開一頁核對擔保提存費,所以不寫擔保每件收多少。

問答最後一點寫: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提存所認為不應提存時

第10條寫: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如係清償提存,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所於准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

同條並寫,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1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本文沒有另開第17條,所以不解釋那兩款是什麼,只保留條文指出有例外。

判斷步驟

  1. 先確認你辦的是清償提存,不是問答沒有寫費用的擔保提存。書狀使用說明把兩種都放在同一份提存書說明裡,費用仍分開對。
  2. 用第4條找提存所。一般清償提存先看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對上後面五項的特別情形時,改走該項的提存所。
  3. 問答的管轄用字和條文有兩處不同。書類份數與清償提存費用問答;「現無住所」和「前項」用條文。
  4. 提交後3日內沒有收到提存書,依問答向該管提存所查原因。提存所認為不應提存或程式不合,依第10條限期取回或先命補正。

停止條件

  • 你要辦的是擔保提存的管轄或費用:停。本文沒有打開那幾條的費用頁。
  • 有人用問答的「無住所」「前二項」取代條文的「現無住所」「前項」:停,改對第4條。
  • 有人保證提存所一定准予,或准了對方就必須來領:停。第10條寫有不應提存、命取回的情形。
  • 你要的是這筆債務法律上還在不在:停。提存所准駁不是本文能下的結論。

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見不要只轉貼截圖。查到法條仍不是個案結論,見查到法條不代表個案結論。法院、法務部、法扶、165各查什麼,見各官方窗口怎麼選。

費用與書類若再改版,以司法院當日問答為準。本文查核日是2026-09-23。提存法沿革頁修正日期為民國96年12月12日。清償提存問答更新日期是115-07-01,提存書範例更新日期是115-07-03。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不判斷這筆債務能不能提存、提存所會不會准許,也不把問答用字寫成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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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提存法第4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清償提存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的法院提存所辦理
    • 第2項用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第3項用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
    • 給付不可分或公同共有債權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時,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
    • 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清算事件分配金額,由受理該事件的法院提存所辦理;政府機關依法發給的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由該機關所在地法院提存所辦理
  2. 提存法沿革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沿革頁修正日期為民國96年12月12日
    • 最新沿革為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8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 提存法第10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清償提存並應送達提存通知書
    • 程式不合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取回;可以補正者先命補正;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
    • 取回時應證明未依提存效果行使權利或已回復原狀,但第1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不在此限
  4. 如何辦理清償提存?司法院 · 2026-09-23
    • 問答管轄段第(二)點寫無住所、第(三)點寫前二項,與第4條的現無住所、前項用字不同
    • 提存書一式2份、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受取權人增加時每人加1份;現金用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有價證券用國庫保管品聲請書1份
    • 清償提存費:1萬元以下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500元,逾10萬元1,000元;執行法院、破產管理人或清算管理人依法辦理者免繳
    • 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提存書,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頁面更新日期115-07-01
  5. 提存書(一般)司法院 · 2026-09-23
    • 使用說明同時寫依據法院裁判提供擔保,或為清償債務,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動產放在法院提存所或交給保管機構
    • 相關條文欄寫提存法第8條、第9條,頁面更新日期1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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