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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想拋棄繼承怎麼辦?3個月期限、管轄法院與應備文件說明

首次發布:

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管轄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費以司法院家事非訟「非因財產權關係」所列新臺幣1,500元為準,向該管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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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應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司法院常見問答所稱「死亡時住所地」)。民法第1174條管期限與書面;管轄與備查/駁回另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32條。聲請費以司法院家事非訟「非因財產權關係」所列新臺幣1,500元為準,向該管法院確認。逾期是否駁回由法院依第132條審查,本文不代為判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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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有什麼不同?

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的意思是:繼承人完全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不繼承任何東西——不論遺產清償債務後是否還有剩餘,繼承人均不承受。

然而,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台灣目前的繼承制度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就算不拋棄,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債務,遺產不夠還的部分,不必動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

這代表:繼承人不一定要拋棄才能保護自身財產。是否要拋棄,仍由繼承人依個人情況判斷。對個案情形有疑問,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員,本文不代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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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

>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期限的起算點是「知悉得繼承之時」,而非一律從被繼承人死亡日開始計算。若是因前順位繼承人拋棄後才輪到你繼承(次順位),則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期限從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日起3個月內計算。

若聲請時知悉距被繼承人死亡已逾3個月,通常需要提出「何時知悉」的證明文件,由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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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院常見問答寫成「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住所如何認定由法院審查,不是「死亡地點」或繼承人現居地。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家事紀錄科均可洽詢;書狀範例請以司法院/該院提供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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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依司法院說明(各法院可能有補充要求,建議事先電話確認):

民法第1174條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常見問答把「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列在聲請時大致要準備的資料。實務上多在遞狀前先寄存證信函並附回執,以該管法院要求為準。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書面應表明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及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知悉繼承之時間,以及有其他繼承人時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司法院常見問答所列大致資料(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1.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 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
  4. 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5.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部分法院另要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例)

  • 聲請人印鑑證明(各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未成年滿7歲者亦需申請)
  • 聲請狀上所蓋印章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 若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法定代理人亦須提出印鑑證明,並附「法定代理人為子女利益聲明拋棄之切結書」

費用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是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新臺幣1,000元。司法院「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查證日2026-09-12)在家事非訟「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列的是1,500元(含高等法院依規定提高徵收後的額數)。同一份聲請狀有數人聲明時如何計徵,以該管法院核算為準,本文不代為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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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流程概要

  1. 確認期限:從知悉得繼承日起,確認仍在3個月內
  2. 確認管轄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
  3. 備齊文件:下載或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書狀範例,填寫聲請狀及繼承系統表
  4.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以存證信函寄送,保留回執作為附件
  5. 向法院服務中心繳費新台幣1,500元,提交聲請狀及全部附件
  6. 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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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效力

依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法院准予備查後,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時。條文沒有寫「視為從未繼承」這句話;遺產與債務如何歸屬,另依民法第1176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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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拋棄繼承後,遺產和債務怎麼辦? 依民法第1176條,拋棄人的應繼分會依順序歸屬其他同為繼承或次順位繼承人。具體歸屬依個案情形而定,如需確認,建議諮詢律師或洽法律扶助資源。

Q:可以部分拋棄嗎? 民法第1174條拋棄的是「其繼承權」,沒有條文允許只拋棄債務、保留財產。實務上不得一部拋棄,是否准予備查仍由法院依第132條審查。

Q:法院駁回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拋棄繼承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不服時,依同法第93條,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抗告費用以司法院家事非訟抗告所列額數為準(該表列1,500元),向該管法院確認。

Q:哪些情況不必拋棄繼承也能保護自己? 如前所述,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制度下,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不過,個案是否適用、是否有其他因素需考量,建議由具備法律專業的人士評估,本文不提供個案法律結論。

Q:查法條時哪裡最準確? 建議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民法現行條文,避免引用過期版本。

Q:若遇到強制執行時才知道有繼承問題怎麼辦? 需先確認繼承是否已開始、期限是否已過。如已逾期,拋棄繼承通道已關閉,可進一步了解強制執行程序的相關規定,或尋求法律扶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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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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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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