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前先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看哪些欄位?
先對姓名或證書字號,再看照片、公會與事務所欄位是否和對方給你的名片一致。系統寫明只收部分執業資料,查不到就改打電話,不要自行下結論。

有人寄律師函、留名片或約你匯顧問費時,先打開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核對公開欄位,再決定要不要付錢。這不是律師評分,也不代替你和律師公會或法扶的諮詢。查資料、法扶諮詢、委任律師仍是三件事,見不要混成同一句。要打專線前先把事實寫下來,見打電話前先記下什麼。
系統寫你可以拿什麼去查
查詢系統首頁是應用程式殼層。該站載入的查詢介面文字寫「可輸入律師姓名、律師證書字號」。同一組介面文字的「律師」檢索注意事項寫:
本系統僅提供民國38年以後之執業律師資料;但僅領有律師證書且未執業者,不提供查詢;惟有符合律師法第136條第3項第7款情形者,亦提供查詢。
所以查無姓名,不能直接讀成「這個人沒有律師證書」。介面文字自己劃了範圍:民國38年以後的執業資料,以及未執業者原則上不提供查詢,另有第136條第3項第7款的例外。本文不解釋第7款在個案上會不會出現,只照系統文字停在「不在查詢範圍內就不要自己下結論」。
同一段注意事項寫:本系統內律師所屬公會及事務所相關資訊每週四定期更新;律師未於當週星期三前向一般會員之地方律師公會變更資訊者,將於下週四更新上線。它還寫系統同時提供「律師姓名」或「證書字號」之單欄檢索(請使用半型空白格,區隔檢索字詞)與分欄檢索功能。查詢結果有誤或有其他疑問,請洽本部檢察司承辦人(電話02-21910189分機2311、2322)。
介面另有「選任律師注意事項」,其中一句是: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公會,才能接受您的委託辦理法律事務。這是系統畫面文字,不是本文另外加上的委任條件。
112年11月22日新聞稿列出的欄位
法務部112年11月22日新聞稿「善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防止假律師真詐財」寫:可先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該系統除提供完整律師姓名、性別、律師證書字號之外,更提供律師所屬公會、照片、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電話以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訊息,可供民眾判斷是否有不肖人士假冒律師,或是冒用正牌律師名義,並可進一步向律師所屬公會查詢。
同一則新聞稿寫:律師查詢系統於每星期五更新;對查詢結果有疑問,可以電話向法務部詢問(02-21910189分機2311、2322、2340)或向各地方律師公會查詢。
請把兩份文字分開看。新聞稿日期是112年11月22日,寫的是每星期五更新。2026年9月22日從查詢系統載入的介面文字,對「所屬公會及事務所相關資訊」寫的是每週四定期更新,電話分機列到2311、2322,沒有在該段寫2340。本文不把星期五和星期四合成一個官方週期,也不判斷哪一份比較新。你查的那一天,以系統頁面當時顯示的注意事項為準;新聞稿仍是法務部對這套系統用途的公開說明。
建議的核對順序
這段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
- 只從網址 lawyerbc.moj.gov.tw 進入,不要點通訊軟體裡看起來像查詢頁的縮網址。
- 用對方給的姓名,或證書字號,依系統提示查。結果超過系統上限或找不到時,依畫面訊息修正條件,不要改去論壇詢問「這人是不是律師」。
- 對照相片、證書字號、所屬公會、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是否和名片或律師函一致。新聞稿把這些欄位寫成可供判斷是否有人假冒或冒用名義。
- 欄位對不上、查無資料,或你不確定對方是否在系統所寫的查詢範圍內:停。改打系統注意事項所列的法務部電話,或依新聞稿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查證。
- 對方要你先匯款才給證書字號、或要你下載遠端軟體:先不要匯。查詢系統不能代替165或報案。官方窗口怎麼分,見先選窗口。
介面文字還寫,律師「專業領域進修」資料係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建置,疑義逕向該會查詢(電話02-23881707分機66)。進修欄位有疑問時,打的不是同一支法務部分機。
停止條件
- 你要的是「這位律師會不會打贏」或「懲戒紀錄代表我不能委任」:停。本文不評價律師,也不解讀懲戒決議對你個案的意義。
- 系統顯示的懲戒決議書和你手上紙本不一樣:介面文字寫,本系統公開之「律師懲戒決議書」,如與決議書正本不符,仍以決議書正本為準。
- 你只查到同名的人:不要把第一筆結果當成對方。改用證書字號或分欄條件縮小,仍不確定就改打電話。
欄位、更新週期與電話以你查詢當天的系統頁面為準。新聞稿的星期五與分機2340,只代表112年11月22日那則稿的寫法。本文查核日是2026-09-22。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不判斷某人是否得執行律師職務,也不保證查詢結果即時反映事務所異動。委任、法扶與私下匯款要分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