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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怎麼分遺產?協議分割、家事調解與分割遺產之訴的順序與條文

首次發布:

繼承人怎麼分遺產?本文依條文整理遺囑指定、協議分割、家事調解到分割遺產之訴的順序,列出法院管轄、調解成立效力與分割時民法已規定的事項。

繼承人怎麼分遺產?協議分割、家事調解與分割遺產之訴的順序與條文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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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怎麼分,法條上有一個大致的順序:先看遺囑有沒有指定分割方法,繼承人再協議;協議不成,進家事調解;調解不成,才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家事事件法》,以及司法院書狀範例整理這個順序,查證日期2026-10-16。本文只整理條文與官方資料怎麼寫,不教你怎麼分、不判斷哪一種分法對你有利,個案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或律師。

標示〔推論〕的句子,是本文從條文文字推得的讀法,官方沒有這樣寫。〔推論〕下面第一節的五個步驟,是本文把幾個條文串起來的整理,不是某一條文直接寫成的流程。站內已有分割遺產的30秒指南(遺產怎麼分割?協議、裁判分割與找不到繼承人),本文是它的條文版細節,不重複期限工具與拋棄繼承的內容。

一、先講順序

  1. 遺囑有指定嗎?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第2項: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2. 分割之前,遺產是什麼狀態? 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3. 協議,或請求分割。 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條文沒有寫協議的方式與比例,見第三節。
  4. 協議不成:家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分割遺產屬於第3條第3項第6款的丙類事件,不是丁類。
  5. 調解不成: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由法院裁判分割。

二、分割之前先確認的事

  • 誰是繼承人。 拋棄繼承的人,依第1175條,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1176條規定拋棄者的應繼分歸屬誰。拋棄的程序見站內另篇:繼承人想拋棄繼承怎麼辦。
  • 有沒有胎兒。 第1166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遺產有哪些、債務有多少。 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與債務的清冊怎麼陳報,見:父母留下債務,子女要還嗎。
  • 有沒有遺囑、遺囑有沒有侵害特留分。 見:遺囑可以把財產全給一個人嗎。
  • 不動產要不要先辦繼承登記。 民法第759條寫: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登記程序屬於地政事務,本文不展開。

三、協議分割:條文已經規定的事

本文查到的條文與司法院資料中,沒有看到官方的遺產分割協議書範本,所以本文不提供範本。下面是條文已經對分割寫明的事項,協議時可以對照:

事項條文條文寫的
處分遺產要誰同意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的繼承人第1172條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生前受過特定贈與的繼承人第1173條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並於分割時從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沒清償的被繼承人債務第1171條分割後未清償的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分割後取得的遺產有瑕疵第1168條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分割後取得的債權收不回來第1169條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擔保責任中有人無資力第1170條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但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請求分擔

〔推論〕第828條第3項是公同共有的一般規定;遺產分割協議如果算「處分」,就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本文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直接寫這一句,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

協議可以和應繼分比例不同嗎? 民法第1164條寫的是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第1165條寫遺囑指定的方法「從其所定」,沒有寫協議必須按應繼分比例。條文沒有禁止,也沒有明說可以,官方說明本文也沒有查到,本文不判斷。

協議不分割或協議暫不分割,可以約多久? 第1164條但書寫「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遺囑禁止分割以十年為限(第1165條第2項)。契約約定的期限上限,本文沒有查到遺產專條,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協議書和拋棄繼承不一樣。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要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協議書不是這個程序。協議裡約定某位繼承人不分得遺產,與向法院拋棄繼承在債務責任上有什麼不同,官方資料沒有專門說明,本文不判斷。

四、協議不成:家事調解

1. 要不要先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丁類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第2項: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2. 調解成立的效力。 第30條第1項寫,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第2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第4項: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3. 調解不成立。 第31條第2項: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這一項的重點是「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不是在說起訴的唯一期限。

4. 調解中說的話。 第31條第5項: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五、調解不成:分割遺產之訴

1. 哪個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2條: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第70條: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訴狀怎麼寫。 第38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71條: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3. 司法院書狀範例。 司法院「書狀範例/家事」有「家事起訴狀--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更新日期115-10-02,發布單位少年及家事廳),使用說明寫:「繼承人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其他繼承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法院分割遺產。」相關條文欄列民法第758條、第759條、第823條、第824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71條。範例的訴之聲明有三項:被告應協同原告就某筆土地按各繼承人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分裁判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範例的證據或文件清單列:土地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這是不動產例子,其他財產類型的書狀,請依司法院或該管法院提供的版本。

4. 法院怎麼分。 民法第830條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第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他部分變賣。第3項: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第4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 繼承權有爭執。 家事事件法第72條: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6. 費用。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寫的是調解成立時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訴訟的裁判費怎麼算,本文沒有逐項查證,以法院核算為準。

六、分割完成之後

  • 債務:見第三節第1171條。
  • 擔保責任:見第三節第1168條至第1170條。
  • 不動產:取得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屬於地政事務;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屬於稅務事務。兩者的期限都和法院的調解、訴訟期間分開計算,本文不展開。

七、本文限制

  • 《家事事件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是112年6月21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載明其中第3條、第96條、第185條依司法院令自115年8月1日施行。本文引用的是2026-10-16查到、已施行的現行文字。
  • 法務部115年6月2日預告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該日新聞稿,包含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第1173條之1,特別貢獻的價額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的適用期限(第1173條之2),並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修正為5年(第1165條)。115年7月28日新聞稿寫該草案已報行政院審查中;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來公布的只有第1223條。本文查證日沒有查到更新的官方進度。這些草案內容都不是現行規定,本文引用的第1165條仍是現行的十年;草案條文本文未逐條查證,也不預測。
  • 協議的比例限制、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上限、協議後反悔的效果,本文查到的條文與官方資料都沒有直接回答,上面都標明官方未說明。
  • 司法院書狀範例是範例,各法院可能有補充要求;本文也沒有逐一核對各地方法院的要求。

需要個案判斷,請撥法扶專線412-8518,說明見請不起律師?先打法扶 412-8518。

常見問題

有一位繼承人不同意,其他人可以先分嗎?

民法第1151條寫分割前遺產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第828條第3項寫公同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推論〕如果分割協議算處分,一位繼承人不同意,協議就缺少全體同意。民法第1164條也寫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所以不同意的情形,條文的路徑是家事調解,調解不成再起訴。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

繼承人之一聯絡不上,怎麼辦?

本文沒有查到官方對聯絡不上的繼承人的專門說明。條文上有兩個相關的地方: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2項但書,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逕行請求裁判不視為調解之聲請;民法第1177條以下是「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的另一套規定。這是兩種不同的情形,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判斷。

有遺囑的話,還需要協議嗎?

民法第1165條第1項寫,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分割的效力以十年為限。遺囑有沒有侵害特留分、有沒有效,是另一組問題,見站內另篇:遺囑可以把財產全給一個人嗎。

一定要先調解才能起訴嗎?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丁類以外的家事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分割遺產是丙類事件。第2項: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應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者不在此限。

調解成立後,和判決一樣有效嗎?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就分割遺產等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第4項另寫,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要去哪個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70條: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第2條:有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沒有的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各法院的轄區與服務窗口,請向該管法院確認。

有胎兒或未成年的繼承人,分割要注意什麼?

胎兒為繼承人時,民法第1166條寫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未成年繼承人參與分割的程序,本文引用的官方資料沒有展開,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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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面,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115年10月8日;查證日2026-10-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民法第824條: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民法第830條: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 民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65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 民法第1166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民法第1168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 民法第1169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 民法第1170條: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 民法第1171條: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 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民法第1174條: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2. 家事事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面,修正日期民國112年6月21日;查證日2026-10-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3條第3項第6款(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家事事件法第2條: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 家事事件法第30條: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家事事件法第38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家事事件法第70條: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 家事事件法第71條: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 家事事件法第72條: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3. 家事事件法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2、96、138、185、200條條文;除第3、96、185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504010931號令發布第3、96、185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4. 家事起訴狀--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司法院書狀範例,更新日期115-10-02)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2026-10-16
    • 相關條文:民法第758條、民法第759條、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4條、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使用說明:繼承人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其他繼承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法院分割遺產。
    • 訴之聲明: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座落○○縣○○鎮○○段地號○○之土地按原告、被告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二、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分裁判分割。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證據或文件清單:土地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5.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法務部支持修法方向,將儘速推動配套修法,完善現代繼承法制(法務部新聞稿,115/07/28)法務部 · 2026-10-16
    •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配套修正現行「遺產酌給制度」及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等規定,目前已報行政院審查中。
  6. 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 尊重遺囑自由 促進實質公平 保障弱勢手足(法務部新聞稿,115/06/02)法務部 · 2026-10-16
    • 三、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四、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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