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遺囑可以把財產全給一個人嗎?特留分比例、算法與民法第1223條修正

首次發布:

遺囑能不能把財產全給一個人?本文整理特留分比例、算法與扣減權條文,對照民法第1223條修正前後的差別與施行法適用時點,並標明尚未施行與官方未說明之處。

遺囑可以把財產全給一個人嗎?特留分比例、算法與民法第1223條修正主題插畫
法律喵文章主題插畫

立遺囑想把財產全部留給配偶、某個子女或朋友,法律上有一道界線叫特留分:遺囑人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能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本文查證日2026-10-16,這個修正還沒有施行。所以現在查民法,會同時看到還在適用的舊條文與還沒生效的新條文。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總統府公報、法務部新聞稿與司法院資料整理兩個版本的差別,以及特留分怎麼算。本文只整理條文與官方資料怎麼寫,不判斷任何一份遺囑有沒有侵害特留分,個案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或律師。

標示〔推論〕的句子,是本文從條文文字推得的讀法;標示〔計算示例〕的,是本文依條文比例自行算的假設例子,不是官方範例,也不代表任何個案。

一、先講結論

  •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目前仍在適用的第1223條有五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各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修正後的第1223條只剩四款: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各二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刪除;其他人的比例沒變。
  • 法務部新聞稿寫明,刪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兄弟姊妹的「應繼分」規定維持: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排除,也沒有其他前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依第1138條繼承。
  • 新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繼承在修正施行前開始的,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的寫法,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二、兩個版本對照

繼承人目前仍適用的第1223條(修正前)修正後的第1223條(尚未施行)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二分之一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應繼分二分之一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應繼分三分之一刪除,不再有特留分
祖父母應繼分三分之一應繼分三分之一

文本來源與時間線。

  • 修正前文字: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歷史法規」頁面(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版)。條文寫「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
  • 修正後文字:總統府公報,總統115年8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現行條文頁面顯示的就是這個四款版本。
  • 生效標示: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頁首寫「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並載明「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同日增訂公布)寫:「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三讀日期:法務部115年7月28日新聞稿寫,立法院當天三讀通過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

施行日是哪一天? 條文只寫「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沒有寫日期。〔推論〕從公布日2026-08-17起算,大約落在2027年2月中旬;本文不寫確切日期,以總統府公報或法務部公告為準。

所以你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時要注意: 條文頁顯示的是修正後文字,但頁首標示尚未生效;要看目前仍適用的舊文字,要點頁面上的「連結舊法規內容」。

三、新舊法怎麼適用:看「繼承開始」的時間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寫: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第1147條寫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法務部懶人包簡報(新聞稿附件)用圖示說明:從公布日起算有六個月緩衝期間,「若在此期間發生繼承事實,仍適用舊法規定,兄弟姊妹有特留分之保障」。簡報的案例一是:夫妻A與B無子女,A父母雙亡,只有一位長年未聯絡的弟弟C,A生前立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妻子B。新法施行前,弟弟C可主張特留分,分走遺產的六分之一,妻子B得到六分之五;新法施行後,弟弟C無法再主張特留分,妻子B得到全部。

〔推論〕從施行法第1條與簡報的寫法看,決定適用哪一版的是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時間,不是立遺囑的日期,也不是繼承人提出主張的日期。另外,《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0條有一條形式相近的舊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立之遺囑,而發生效力在施行後者,亦適用之。」遺囑自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這一條寫的是民法繼承編本身施行的情形,不是這次第1223條修正的過渡規定;第12條也沒有援引它,所以只能當作遺囑立在前、死亡在後時看哪個時點的旁證,不是明文依據。簡報沒有寫更細的過渡情形,本文不判斷個案。

四、特留分怎麼算

特留分是從「應繼分」算出來的,所以要先有應繼分,再乘以特留分比例。

第一步:應繼分。 第1141條: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為遺產全部。

第二步:算出可以拿來算的財產。 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3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三步:乘以特留分比例。 見第二節的表格。

〔計算示例一,官方案例〕 前面法務部簡報的案例一:配偶與第三順序的弟弟同為繼承,按第1144條第2款,配偶與弟弟的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修正前,弟弟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即 1/2 × 1/3 = 1/6,簡報寫的就是六分之一。

〔計算示例二,本文自行計算〕 假設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兩名子女,按第1144條第1款,三人各為三分之一。每人特留分是 1/3 × 1/2 = 1/6,三人合計 1/2。如果經第1173條與第1224條算定後、扣掉債務的財產是1,200萬元(假設數字),每人特留分200萬元,三人合計600萬元,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就是另外的600萬元。

〔計算示例三,本文自行計算〕 假設被繼承人單身、沒有子女、父母與祖父母都已過世,只有兩位兄弟姊妹,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朋友。修正前:兩人應繼分各二分之一,特留分各 1/2 × 1/3 = 1/6,合計 1/3。修正後(且繼承開始在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沒有特留分。示例只算比例,沒有處理受遺贈人、債務、是否有其他繼承人等個案問題。

五、遺囑超過可處分的範圍會怎樣

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條文寫的是「遺贈」;生前贈與、以及其他處分是否與如何扣減,條文沒有逐項寫,本文不展開。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把「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列為丙類事件;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除丁類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第70條規定這類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司法周刊2025年5月16日(114-05-16)報導,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在高雄高分院講授特留分議題時說明:目前實務及多數學說認為扣減權是物權的形成權,但仍有債權請求權說、債權形成權說等不同見解;行使扣減權後是否原物返還或得以價額補償,也有討論。這是司法周刊對一場演講的報導,不是司法院的統一見解。扣減權有沒有行使期間,第1223條至第1225條都沒有寫;本文沒有取得可以驗證的官方說明,不代為臆測,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

司法院114年12月3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專題報告寫:民法上之特留分,是在規範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必須保留其遺產之一定比例予繼承人。該報告也寫,司法院對於部分民間團體倡議及部分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中有關兄弟姊妹繼承人之特留分,無不同意見,尊重主管機關權責及立法院審查決定。

六、遺囑本身還有哪些效力規定

下表只列條文的重點,本文不展開五種遺囑方式的要件:

狀況條文條文寫的
何時生效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誰可以立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方式第1189條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應依其中一種方式為之
隨時撤回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前後遺囑牴觸第1220條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後來的行為牴觸第1221條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故意破毀塗銷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受遺贈人先死亡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遺贈物不屬於遺產第1202條部分不屬於遺產者,該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全部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見證人資格第1198條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等
喪失繼承權第1145條、第1188條第1145條列五款喪失繼承權事由;第1188條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

遺囑是否有效若有爭執,屬前面第五節提到的「確認遺囑真偽」等家事事件,要由法院判斷,本文不判斷。

七、配套修法:遺產酌給與特別貢獻

法務部115年7月28日新聞稿寫:本次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法務部為避免僅刪除可能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不公平,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6次研商會議,所擬具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配套修正現行「遺產酌給制度」及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等規定,目前已報行政院審查中。

法務部115年6月2日的預告新聞稿,另外寫到草案共5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第1223條);修正遺產酌給的請求權人與程序,並增訂法院裁判的衡酌因素與時效規定(第1149條);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明定特別貢獻的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第1173條之1);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的適用期限,並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修正為5年(第1173條之2、第1165條)。這些都是預告草案的內容,不是現行規定;7月28日三讀通過、8月17日公布的只有第1223條。

目前條文上的「遺產酌給」是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特別貢獻」目前民法沒有條文。草案內容、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進度,本文查證日沒有查到比7月28日新聞稿更新的官方資料,本文不預測,也不把草案寫成現行規定。

八、本文限制

  • 本文沒有判斷任何遺囑是否侵害特留分、是否有效,也沒有計算個案金額;示例二、示例三是假設數字。
  • 修正後條文的確切施行日,條文沒有寫日期,本文只寫「公布後六個月」與〔推論〕的大約月份。
  • 簡報是圖片檔,本文是逐頁看圖後抄錄重點,抄錄紀錄附在本篇的查證資料中;簡報以外的過渡情形,官方資料沒有說明。
  • 扣減權行使期間、扣減後的返還方式,本文沒有取得官方統一說明。
  • 本文引用的遺囑條文只列重點,實際要件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為準。

站內其他相關文章:家人過世後,繼承相關的事第一步通常怎麼開始、繼承順序與應繼分:誰有繼承權、分多少。需要個案判斷,請撥法扶專線412-8518,說明見請不起律師?先打法扶 412-8518。

常見問題

遺囑寫全部給配偶,兄弟姊妹還能主張特留分嗎?

先看兄弟姊妹是不是繼承人。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第1138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除外),法務部新聞稿與簡報寫的情形是「無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無子女或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還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時,兄弟姊妹不是繼承人,也就談不到他們的特留分。兄弟姊妹確實是繼承人的話,再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時間:修正後的第1223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繼承在修正前開始的,依施行法第1條,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繼承在新法施行後開始的,第1223條已沒有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本文不判斷。

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會被排除嗎?

不會因為這次修法而被排除。法務部新聞稿寫:兄弟姊妹的「應繼分」規定仍予維持;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排除,也沒有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得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第1138條寫「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不在這個順序之內,另依第1144條定應繼分。

特留分和應繼分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應繼分是依法定順序與第1141條、第1144條算出來的比例;特留分是應繼分再乘以第1223條的比例,目前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它的功能是限制遺囑人用遺囑處分遺產的範圍(第1187條)。

生前給過的錢會算進特留分嗎?

第1224條說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第1173條納入的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的贈與,且贈與時被繼承人有反對意思表示的不算,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其他類型的生前贈與是否算入,條文沒有寫,本文不判斷。另外,民法第1148-1條講的是債務責任中贈與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與特留分算定是不同條文,不要混用。

自書遺囑要寫什麼才有效?

第1190條寫:「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其他四種方式的要件,見第1191條至第1195條。有沒有符合要件,要由法院在個案判斷。

修法後,配偶和子女的特留分有變嗎?

沒有。修正後的第1223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仍是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一;只刪除兄弟姊妹這一款。法務部新聞稿的說明也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特別貢獻和遺產酌給的修正通過了嗎?

本文查證日沒有查到已通過。法務部7月28日新聞稿寫草案已報行政院審查中。現行民法有第1149條遺產酌給,沒有特別貢獻條文。進度請查法務部與立法院官網。

本站相關標籤

#法律程序 #遇到法律問題的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繼承 #流程說明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面;頁首標示部分條文尚未生效,第1223條為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版;查證日2026-10-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民法第1188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 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 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2. 民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版,內含修正前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1223條(110年1月20日版,歷史法規頁面):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3. 民法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面,修正日期民國115年8月17日;查證日2026-10-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1條: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第10條: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立之遺囑,而發生效力在施行後者,亦適用之。
    • 第12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5.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41號令增訂公布第12條條文
  6. 民法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總統府公報,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總統府 · 2026-10-16
    • 民法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7.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法務部支持修法方向,將儘速推動配套修法,完善現代繼承法制(法務部新聞稿,115/07/28)法務部 · 2026-10-16
    • 立法院於今(28)日三讀通過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本部修法方向相同,本部敬表支持。
    • 本次乃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其「應繼分」規定則仍予維持,是如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亦無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其兄弟姊妹仍得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之。
    • 本部前為避免僅刪除上開規定可能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密集召開6次研商會議,所擬具之「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配套修正現行「遺產酌給制度」及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等規定,目前已報行政院審查中。
  8. 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 尊重遺囑自由 促進實質公平 保障弱勢手足(法務部新聞稿,115/06/02)法務部 · 2026-10-16
    • 草案共計5條,其修正重點如下: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1223條)二、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並修正請求酌給遺產之程序,及增訂法院裁判之衡酌因素暨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1149條)
    • 三、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四、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9. 民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懶人包簡報(法務部新聞稿附件,圖片式PDF,撰稿者逐頁看圖抄錄)法務部 · 2026-10-16
    • 新法施行前後:兄弟姊妹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維持不變)、應繼分維持不變、特留分由應繼分的1/3變為不再享有保障。
    • 新法何時上路:起算點為總統公布日,6個月緩衝期間(若在此期間發生繼承事實,仍適用舊法規定,兄弟姊妹有特留分之保障),之後為施行日。
    • 案例1:夫妻A與B無子女,且A父母雙亡,僅有一長年未聯絡的弟弟C,A生前預立遺囑將全數財產留給妻子B。新法施行前,弟弟C可主張特留分強制分走遺產的1/6,妻子B只能獲得遺產的5/6;新法施行後,弟弟C無法再主張特留分,妻子B獲得100%完整遺產。
  10. 家事事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面,修正日期民國112年6月21日;查證日2026-10-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3條第3項第6款(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家事事件法第70條: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11. 高雄高分院研討特留分相關訴訟類型與爭點(司法周刊第2258期,發布日期114-05-16)司法院 · 2026-10-16
    • 目前實務及多數學說均認特留分扣減權是物權的形成權,只要特留分權利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行使,在特留分範圍內就發生物權的效力,對受遺贈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惟仍有債權請求權說、債權形成權說等不同見解。
    • 至於行使扣減權後的法律關係,是否應原物返還,或得以價額補償之問題上,李副廳長認為,雖有多數學說主張可依價額補償,惟實務上仍傾向除非特留分權利人同意或遺囑有特別表示,否則仍應以原物返還為原則。
  12. 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之檢討(司法院專題報告,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114年12月3日)司法院 · 2026-10-16
    • 民法上之特留分,係在規範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必須保留其遺產之一定比例予繼承人。
    • 本院對於部分民間團體倡議及部分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中有關兄弟姊妹繼承人之特留分,無不同意見,尊重主管機關權責及大院審查決定。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