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可以約定不准報稅、不准入籍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10項不得記載事項逐項看
房東可以在租約寫不准報稅、不准入籍、不准申請租金補貼、廣告僅供參考嗎?本文依內政部公告逐項整理10項不得記載事項,對照消保法效力與罰則,並列出簽約前可自行核對的檢查清單。

簽租約時,如果契約寫了不得申報租金支出、不得遷入戶籍,甚至廣告僅供參考,這些條款能不能寫進去?本文依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布的內政部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14年4月18日公告,查證日期2026-10-16)逐項整理,並對照《消費者保護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條文。本文只整理公告與條文怎麼寫,不判斷你手上那份契約的某一條是否無效,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
一、先弄清楚:這份公告是什麼、效力從哪來
公告沿革。 依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該頁記載:
- 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公告,自106年1月1日生效。
- 109年8月14日公告修正,自109年9月1日生效。
- 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自即日生效。
- 113年7月8日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自113年7月15日生效。
- 114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18點,自即日生效。
法律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則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去哪裡查正本。 本文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以「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為關鍵字,在法規名稱與條文內容兩個欄位都沒有結果;公告全文與沿革由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提供PDF。查詢時請用這個來源,不要只看轉貼的截圖。
二、10項不得記載事項逐項看
下表第二欄是公告「貳、不得記載事項」的原文,第三欄是本文的白話補充與相關條文。
| 項次 | 公告原文 | 補充 |
|---|---|---|
| 一 | 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要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消保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的條款無效 |
| 二 |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條例第13條第1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
| 三 |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 見下一節 |
| 四 |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見下一節 |
| 五 | 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
| 六 | 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 公告未進一步解釋,本文不展開民法瑕疵擔保規定 |
| 七 | 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
| 八 | 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以郵寄通知者以契約所記載地址為準,也可約定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
| 九 | 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 公告未列舉具體規定,個案請洽專業管道 |
| 十 |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之項目 |
三、報稅、入籍、租金補貼:公告列為不得記載事項
第三、四、十項分別涉及報稅、入籍與租金補貼:
- 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公告只說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怎麼申報、能扣多少,是稅法的問題,本站另篇整理: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遷入戶籍:公告只說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另外,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寫明,租賃關係消滅時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也就是遷入與遷出是成對的。
- 租金補貼:公告只說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補貼的申請資格與流程不在這份公告範圍,請查詢主管機關公告的租金補貼資訊。
這三項規範的是契約能不能這樣寫,不是替你保證可以領到補貼或扣到稅。
四、審閱期:至少三日,可以帶回家看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的範本文字是:契約於某年某月某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若干日,並註明「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消保法第11-1條第1項寫的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3項規定違反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公告寫三日,消保法寫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兩者如何在個案中對接,條文沒有進一步說明,本文不代為解釋。
五、應記載事項:23點速覽
公告「壹、應記載事項」共二十三點,依消保法第17條第5項,這些事項即使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下表摘錄與簽約有關的幾點:
| 點次 | 主題 | 公告重點 |
|---|---|---|
| 三 | 租賃期間 | 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
| 四 | 租金 | 承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
| 五 | 押金 | 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 六 | 相關費用 | 管理費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增加時,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電費以度數計費者,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 七 | 稅費 | 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
| 九 | 修繕 |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者除外 |
| 十一 | 出租人義務 | 出示有權出租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 |
| 十四 | 任意終止 | 租賃雙方「得」或「不得」任意終止,二選一勾選 |
| 十七、十八 | 提前終止 | 出租人與承租人各自的終止事由與通知期限 |
| 二十一 | 公證 | 是否辦理公證,以及公證書是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
電費的詳細算法見:房東超收電費怎麼算。提前終止與違約金上限見:租約能提前終止嗎。
六、簽約前檢查清單
以下清單全部來自公告本身,不是額外建議:
- 契約有沒有讓你帶回去看?審閱日數有沒有填?(應記載一)
- 契約或附件有沒有出現第二節那10項不得記載的文字?
- 押金金額是幾個月租金?有沒有超過二個月?(應記載五)
- 房屋稅、地價稅是否寫成由出租人負擔?(應記載七)
- 出租人是否出示有權出租的證明文件與身分證明,供你核對?(應記載十一)
- 公告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有沒有填寫,包含是否有違建、滲漏水、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
- 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的項目,有沒有依附件三逐項列明並經你確認?公告附註2寫明:未經租賃雙方約明確認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除其損壞可歸責於承租人外,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 契約勾選的是「得」還是「不得」任意終止?(應記載十四)
- 通知方式是郵寄地址、電子郵件、簡訊或通訊軟體?有沒有只剩電話?(應記載二十、不得記載八)
- 是否辦理公證?公證費誰負擔?(應記載七、二十一)
七、已經簽了,才發現有不得記載的條款
- 條款效力: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寫「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第16條規定,無效條款除去後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哪一條款在個案中是否無效,要由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本文不下結論。
- 罰則:消保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內政部115年4月17日新聞稿提到,房客可向當地消保或地政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房東如不改正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個別出租人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消保法第2條第2款定義為「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則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這兩條如何套用到某位出租人,條文與公告都沒有逐一說明,本文不代為判斷。
- 爭議處理:住宅租賃爭議可依條例第16條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程序見站內另篇:租屋受租賃條例保護嗎。
- 先保存證據:契約全文、廣告截圖、雙方對話紀錄、收據與匯款紀錄。證據保存原則見:證據怎麼保存。
- 需要個案判斷:撥打法扶專線,說明見請不起律師?先打法扶 412-8518。
八、本文限制與修法動態
- 公告全文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布的PDF,不是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文查證日為2026-10-16,該頁列示的最近一次公告日期為114年4月18日;之後若再有新公告,以官方頁面為準。
- 內政部地政司114年9月18日新聞稿指出,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租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方向包括房東不得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內政部115年4月17日新聞稿(新聞傳播科、地政司)則指出,租期保障與限制租金漲幅等議題,各界對是否影響租屋市場供給及租金價格有不同看法,須審慎評估;內政部將先就具有共識的部分提出修法,即「就各界具有共識之衡平雙方權益保障部分,包括規範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等合法權益、對於不良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等,及強化公證契約之強制執行效力部分優先提出修法」。該新聞稿沒有說明草案條文內容、送審進度或施行日期。以上都是修法方向或草案階段,不是現行規定,本文不預測其內容或時程。
- 本文沒有提供契約範本全文,也沒有逐點對照內政部或各縣市提供的契約範本。
- 本文不判斷任何特定契約條款是否有效,也不提供稅額或補貼金額估算。
常見問題
房東可以在契約寫不准我報稅嗎?
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項寫明: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至於實際能否列報、金額多少,屬稅法規定,請查國稅局或參考站內稅務文章。
契約寫了不准遷入戶籍,這一條還有效嗎?
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項寫明: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個案中是否構成違反、效力如何,本文不下判斷。
房東說「廣告僅供參考」可以嗎?
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項寫明: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寫明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我可以當場簽約,不要帶回家審閱嗎?
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寫明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的範本文字為「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如果你自己選擇當場簽,是否影響權利,屬個案問題,本文不下結論。
押金可以收三個月嗎?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寫明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這份公告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得到嗎?
本文查詢時,全國法規資料庫以「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為關鍵字沒有結果;公告全文與沿革在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