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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可以約定不准報稅、不准入籍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10項不得記載事項逐項看

首次發布:

房東可以在租約寫不准報稅、不准入籍、不准申請租金補貼、廣告僅供參考嗎?本文依內政部公告逐項整理10項不得記載事項,對照消保法效力與罰則,並列出簽約前可自行核對的檢查清單。

房東可以約定不准報稅、不准入籍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10項不得記載事項逐項看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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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租約時,如果契約寫了不得申報租金支出、不得遷入戶籍,甚至廣告僅供參考,這些條款能不能寫進去?本文依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布的內政部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14年4月18日公告,查證日期2026-10-16)逐項整理,並對照《消費者保護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條文。本文只整理公告與條文怎麼寫,不判斷你手上那份契約的某一條是否無效,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

一、先弄清楚:這份公告是什麼、效力從哪來

公告沿革。 依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該頁記載:

  • 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公告,自106年1月1日生效。
  • 109年8月14日公告修正,自109年9月1日生效。
  • 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自即日生效。
  • 113年7月8日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自113年7月15日生效。
  • 114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18點,自即日生效。

法律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則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去哪裡查正本。 本文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以「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為關鍵字,在法規名稱與條文內容兩個欄位都沒有結果;公告全文與沿革由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提供PDF。查詢時請用這個來源,不要只看轉貼的截圖。

二、10項不得記載事項逐項看

下表第二欄是公告「貳、不得記載事項」的原文,第三欄是本文的白話補充與相關條文。

項次公告原文補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要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消保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的條款無效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條例第13條第1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見下一節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見下一節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公告未進一步解釋,本文不展開民法瑕疵擔保規定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以郵寄通知者以契約所記載地址為準,也可約定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告未列舉具體規定,個案請洽專業管道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之項目

三、報稅、入籍、租金補貼:公告列為不得記載事項

第三、四、十項分別涉及報稅、入籍與租金補貼:

  • 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公告只說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怎麼申報、能扣多少,是稅法的問題,本站另篇整理: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遷入戶籍:公告只說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另外,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寫明,租賃關係消滅時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也就是遷入與遷出是成對的。
  • 租金補貼:公告只說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補貼的申請資格與流程不在這份公告範圍,請查詢主管機關公告的租金補貼資訊。

這三項規範的是契約能不能這樣寫,不是替你保證可以領到補貼或扣到稅。

四、審閱期:至少三日,可以帶回家看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的範本文字是:契約於某年某月某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若干日,並註明「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消保法第11-1條第1項寫的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3項規定違反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公告寫三日,消保法寫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兩者如何在個案中對接,條文沒有進一步說明,本文不代為解釋。

五、應記載事項:23點速覽

公告「壹、應記載事項」共二十三點,依消保法第17條第5項,這些事項即使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下表摘錄與簽約有關的幾點:

點次主題公告重點
三租賃期間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四租金承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五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六相關費用管理費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增加時,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電費以度數計費者,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七稅費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九修繕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者除外
十一出租人義務出示有權出租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
十四任意終止租賃雙方「得」或「不得」任意終止,二選一勾選
十七、十八提前終止出租人與承租人各自的終止事由與通知期限
二十一公證是否辦理公證,以及公證書是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電費的詳細算法見:房東超收電費怎麼算。提前終止與違約金上限見:租約能提前終止嗎。

六、簽約前檢查清單

以下清單全部來自公告本身,不是額外建議:

  1. 契約有沒有讓你帶回去看?審閱日數有沒有填?(應記載一)
  2. 契約或附件有沒有出現第二節那10項不得記載的文字?
  3. 押金金額是幾個月租金?有沒有超過二個月?(應記載五)
  4. 房屋稅、地價稅是否寫成由出租人負擔?(應記載七)
  5. 出租人是否出示有權出租的證明文件與身分證明,供你核對?(應記載十一)
  6. 公告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有沒有填寫,包含是否有違建、滲漏水、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
  7. 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的項目,有沒有依附件三逐項列明並經你確認?公告附註2寫明:未經租賃雙方約明確認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除其損壞可歸責於承租人外,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8. 契約勾選的是「得」還是「不得」任意終止?(應記載十四)
  9. 通知方式是郵寄地址、電子郵件、簡訊或通訊軟體?有沒有只剩電話?(應記載二十、不得記載八)
  10. 是否辦理公證?公證費誰負擔?(應記載七、二十一)

七、已經簽了,才發現有不得記載的條款

  • 條款效力: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寫「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第16條規定,無效條款除去後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哪一條款在個案中是否無效,要由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本文不下結論。
  • 罰則:消保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內政部115年4月17日新聞稿提到,房客可向當地消保或地政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房東如不改正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個別出租人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消保法第2條第2款定義為「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則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這兩條如何套用到某位出租人,條文與公告都沒有逐一說明,本文不代為判斷。
  • 爭議處理:住宅租賃爭議可依條例第16條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程序見站內另篇:租屋受租賃條例保護嗎。
  • 先保存證據:契約全文、廣告截圖、雙方對話紀錄、收據與匯款紀錄。證據保存原則見:證據怎麼保存。
  • 需要個案判斷:撥打法扶專線,說明見請不起律師?先打法扶 412-8518。

八、本文限制與修法動態

  • 公告全文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布的PDF,不是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文查證日為2026-10-16,該頁列示的最近一次公告日期為114年4月18日;之後若再有新公告,以官方頁面為準。
  • 內政部地政司114年9月18日新聞稿指出,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租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方向包括房東不得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內政部115年4月17日新聞稿(新聞傳播科、地政司)則指出,租期保障與限制租金漲幅等議題,各界對是否影響租屋市場供給及租金價格有不同看法,須審慎評估;內政部將先就具有共識的部分提出修法,即「就各界具有共識之衡平雙方權益保障部分,包括規範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等合法權益、對於不良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等,及強化公證契約之強制執行效力部分優先提出修法」。該新聞稿沒有說明草案條文內容、送審進度或施行日期。以上都是修法方向或草案階段,不是現行規定,本文不預測其內容或時程。
  • 本文沒有提供契約範本全文,也沒有逐點對照內政部或各縣市提供的契約範本。
  • 本文不判斷任何特定契約條款是否有效,也不提供稅額或補貼金額估算。

常見問題

房東可以在契約寫不准我報稅嗎?

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項寫明: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至於實際能否列報、金額多少,屬稅法規定,請查國稅局或參考站內稅務文章。

契約寫了不准遷入戶籍,這一條還有效嗎?

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項寫明: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個案中是否構成違反、效力如何,本文不下判斷。

房東說「廣告僅供參考」可以嗎?

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項寫明: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寫明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我可以當場簽約,不要帶回家審閱嗎?

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寫明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的範本文字為「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如果你自己選擇當場簽,是否影響權利,屬個案問題,本文不下結論。

押金可以收三個月嗎?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寫明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這份公告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得到嗎?

本文查詢時,全國法規資料庫以「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為關鍵字沒有結果;公告全文與沿革在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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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最近一次公告修正114年4月18日)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內政部 · 2026-10-16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公告修正,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118852號公告修正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3933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18點,自即日生效。
  2.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文PDF(內政部公告,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提供)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內政部 · 2026-10-16
    • 貳、不得記載事項: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 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一、契約審閱期 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五、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 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 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 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七、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公證費 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二十二點:二十、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 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 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 定為到達日。 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 □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 二十二、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6
  3.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04年6月17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4.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04年6月17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5. 消費者保護法 第1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04年6月17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6. 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04年6月17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7. 消費者保護法 第56-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04年6月17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8.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包租業與出租人間之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二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 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 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 第二項之住宅包租契約條款,違反該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 住宅包租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9.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10.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之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就承租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出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前項資訊來源得以政府公開資訊、刊登者提供之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查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廣告主為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名稱。
  1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12. 租賃條例修法三大方向 內政部: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內政部地政司新聞稿,114年9月18日)內政部 · 2026-10-16
    •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未提及已送行政院、立法院或三讀(草案階段,非現行條文)。
  13. 內政部:聽取各方意見 穩健推動租賃條例修法 具修法共識部分將優先推動,加強房客房東權益保障(內政部新聞稿,115年4月17日)內政部 · 2026-10-16
    • 將先就具有共識部分,加速提出租賃條例修法
    • 就各界具有共識之衡平雙方權益保障部分,包括規範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等合法權益、對於不良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等,及強化公證契約之強制執行效力部分優先提出修法
    • 特別是在「租期保障」及「限制租金漲幅」等議題上,各界對於是否可能影響租屋市場供給及帶動租金價格變動有不同看法,須審慎評估其政策影響
    • 房東如不改正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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