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租約能提前終止嗎?法定終止事由、30日與3個月通知期限,以及約定任意終止的違約金上限

首次發布:

房客想提前退租、房東想提前收回,要符合什麼條件、提前多久通知、違約金有沒有上限?本文逐條對照租賃條例第10、11條、民法與內政部公告,整理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法定終止事由與通知期限。

租約能提前終止嗎?法定終止事由、30日與3個月通知期限,以及約定任意終止的違約金上限主題插畫
法律喵文章主題插畫

租期還沒到,房客想搬走、房東想收回,各自要符合什麼條件、提前多久通知、要不要賠違約金?本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與施行細則(113年5月28日最近一次修正)、民法租賃章節(民法最近一次修正為115年8月17日,沿革載明該次修正第1223條,不含租賃章節),以及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布的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4年4月18日最近一次公告修正)為準,查證日期2026-10-16,條文未見廢止標示。站內指南提前解約要賠違約金嗎是30秒簡版,本文是逐條版。本文只整理條文怎麼寫,不判斷你的租約能不能終止或該賠多少。

一、先分清楚三種提前結束租約的方式

類型主要依據關鍵點
契約約定可以任意終止契約勾選的「得」或「不得」;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未先期通知,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
法定事由終止條例第10條(出租人)、第11條(承租人);公告第十七、十八點;民法相關條文事由有列舉;要檢附事證、書面通知;依條文,終止後對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不定期租約民法第422條、第450條、第451條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要先期通知

雙方私下協議提前解約,不在本文查證的條文範圍內,內容以雙方書面約定為準。

二、契約約定可以任意終止:一個月前通知,違約金有上限

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的範本文字是:

  1.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兩個選項由契約勾選。
  2.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3.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4.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民法第453條也有類似的先期通知規定: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的規定先期通知。

這一點要看清楚:違約金上限是針對契約約定得任意終止、卻沒有先期通知的情形。如果契約勾選的是「不得任意終止」,就只剩下法定事由可以提前結束。至於違約金金額過高,民法第252條另有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多高才算過高,由法院個案審酌,本文不判斷。

三、承租人的法定終止事由

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下表對照條例、公告與民法:

事由條例第11條公告第十八點民法
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第1項第1款第(四)款本文未對照到民法對應條文
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有修繕必要,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繕第1項第2款第(一)款第430條: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一部滅失第1項第3款: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第(二)款: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第435條第2項: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第1項第4款第(五)款第436條準用第435條
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安全或健康的瑕疵條例未列第(三)款:簽約時已明知或拋棄終止權者,亦同第424條: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死亡第2項: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第三項: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第452條:繼承人仍得終止,但應先期通知

幾個值得留意的差異:

  • 一部滅失的用語,條例寫「難以繼續居住」,民法與公告寫「不能達租賃之目的」,官方文件沒有說明兩者要怎麼對接,本文不代為臆測。
  • 公告第十八點原本的序文有「致難以繼續居住」等字樣,114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時刪除。依行政院該頁附的修正說明,理由是為配合條例第11條,因該條第1項各款所定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已明確。
  • 長期療養這一款,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應檢附的事證是「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四、承租人要怎麼通知

條例第11條第3項:承租人依第1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第2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公告第十八點第2項文字大致相同,但多了一個例外:「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也就是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瑕疵、情況危急的情形。

通知要用書面,還要附事證。事證要附什麼,施行細則只有長期療養(診斷證明,第3條)與出租人重建(拆除執照等,第2條)兩種有明文,其他事由要附哪些文件,條文沒有列舉,本文不代為指定;可保留催告修繕的訊息、現況照片與回覆紀錄。通知方式可參考本文第九節。

五、出租人的法定終止事由

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條例第10條第1項公告列出的事由
第1款: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第(七)款: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第2款: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第(二)款(租金)、第(三)款(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
第3款: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第(六)款:擅自轉租或轉讓租賃權
第4款: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第(一)款
第5款: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公告另列第(四)、(五)、(八)、(九)、(十)款:擅自變更用途、違法使用或存放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未經同意或不合法令之室內裝修等

公告列出的事由比條例條文的前四款多。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是「其他依法律規定」,公告多列的幾款與這一款如何對應,官方文件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通知期限。 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依第1項提前終止租約,應「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第1款到第3款及第5款:於終止前三十日。
  • 第4款(重新建築):於終止前三個月。

公告第十七點第2項期限相同(重建三個月、其他三十日),另規定依第(五)款(違法使用或存放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及第(十)款(室內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重建的事證。 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出租人依第10條第1項第4款終止,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或屬建築法第78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

欠租的兩個月怎麼算。 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房屋遲付租金總額非達二個月租額,不得依催告規定終止契約;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欠租終止的完整流程見:房客欠租,房東可以終止租約嗎。

六、房東想自住、想賣房,條文怎麼說

自住。 條例第10條第1項列了五款,沒有「出租人收回自住」這一款。土地法第100條則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其中第1款是「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條例、施行細則與內政部公告都沒有說明土地法這一款能不能作為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法律規定」的終止事由,本文不代為判斷,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

賣房。 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2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的範本文字寫的是「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與民法第425條第2項相比沒有「或未定期限」四字,官方文件沒有說明差異,本文不代為調和。房東賣房是否構成提前終止事由,條例第10條沒有列出這一款。

七、沒寫期限、超過一年沒有書面、期滿後繼續住

  •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民法第450條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民法第450條第3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不定期租約與條例第10條所列的出租人終止事由如何搭配,本文查到的條例、施行細則與公告都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八、終止之後:結算、點交、押金與逾期不搬

  • 點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 押金:條例第7條第2項,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結算: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第1項,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點交。
  • 逾期不搬:公告第十五點第3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這一項的違約金,公告沒有另訂上限。

九、通知怎麼留下紀錄

公告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寫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通知以郵寄為之者,以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也可約定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通知。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項則規定,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條例要求提前終止要以書面通知並檢附相關事證,所以通知內容、日期、附件與送達方式都可以存起來。寄存證信函的做法見:存證信函是什麼;證據保存原則見:證據怎麼保存。

十、談不攏時

十一、本文限制

  • 本文不判斷你的租約屬於哪一類、哪個事由是否成立、違約金該賠多少。
  • 公告是內政部依消保法公告的契約範本事項,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不到;你的契約文字可能與範本不同,一切先以你的契約為準。
  • 修法動態:內政部115年4月17日新聞稿(新聞傳播科、地政司)指出,租期保障與限制租金漲幅等議題,各界對是否影響租屋市場供給及租金價格有不同看法,須審慎評估;內政部將先就具有共識的部分提出修法,即「就各界具有共識之衡平雙方權益保障部分,包括規範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等合法權益、對於不良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等,及強化公證契約之強制執行效力部分優先提出修法」。該新聞稿沒有說明草案條文內容、送審進度或施行日期。這是修法方向,不是現行條文;本文查證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的最近修正日期為112年2月8日,不預測草案內容或時程。
  • 土地法、民法與條例對同一情形的適用順序,本文查到的官方文件沒有逐項說明,本文只並列條文。

常見問題

房東可以隨時叫我搬走嗎?

條例第10條第1項列舉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的事由,並要求於終止前三十日(重建為三個月)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你的租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房東主張哪一個事由,要看個案,本文不下判斷。

我想提前搬走,一定要賠違約金嗎?

要先看契約勾選的是「得」或「不得」任意終止,也要看你是否符合條例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依公告第十四點,契約約定得任意終止而沒有先期通知,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符合法定事由終止的,條例第11條第1項寫明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違約金最多只能收一個月租金嗎?

公告第十四點的一個月上限,針對的是契約約定得任意終止、卻未先期通知的情形。公告第十五點第3項的逾期不搬違約金沒有另訂上限;違約金過高時,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生病需要長期療養,可以提前退租嗎?

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列有「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應檢附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的診斷證明,並依第3項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是否符合要件,本文不判斷。

房東把房子賣掉,我的租約還在嗎?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2項規定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規定。你的租約是否落入第2項,要看是否公證與期限,本文不判斷。

租約到期後我繼續住,房東沒說話,算續約嗎?

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不定期租約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該項但書規定「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終止並須依同條第3項先期通知。

本站相關標籤

#法律程序 #遇到法律問題的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法律期限與送達 #租屋糾紛 #租屋糾紛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現行有效,無廢止標示;最近一次修正112年2月8日。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4.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5.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6.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7.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113年5月2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113年5月28日。
  8.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13年5月2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出租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下列文件之一: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 二、屬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
  9.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13年5月28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承租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10.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現行有效;沿革載明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公布者為第1223條,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未列入。
  11. 民法 第25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12. 民法 第42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13. 民法 第42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14. 民法 第42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15. 民法 第43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16. 民法 第43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17. 民法 第43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18. 民法 第44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19. 民法 第45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20. 民法 第45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21. 民法 第45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22. 民法 第45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章節第421條至第463-1條;最近一次修正115年8月17日(第12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23. 土地法 第10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13年8月7日最近一次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24.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文PDF(內政部公告,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提供)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內政部 · 2026-10-16
    •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十四、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 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 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 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十五、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 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 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 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 4 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 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 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或費用。
    •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十六、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 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 租人。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十七、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 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 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 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 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 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 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 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 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 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 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十八、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 5 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 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 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 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 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 規定。
    •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二十、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 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 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 定為到達日。 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 □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25.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內政部114年4月18日公告修正,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提供)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內政部 · 2026-10-16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茲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並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爰擬具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
  26. 內政部:聽取各方意見 穩健推動租賃條例修法 具修法共識部分將優先推動,加強房客房東權益保障(內政部新聞稿,115年4月17日)內政部 · 2026-10-16
    • 將先就具有共識部分,加速提出租賃條例修法
    • 就各界具有共識之衡平雙方權益保障部分,包括規範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等合法權益、對於不良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等,及強化公證契約之強制執行效力部分優先提出修法
    • 特別是在「租期保障」及「限制租金漲幅」等議題上,各界對於是否可能影響租屋市場供給及帶動租金價格變動有不同看法,須審慎評估其政策影響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