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能提前終止嗎?法定終止事由、30日與3個月通知期限,以及約定任意終止的違約金上限
房客想提前退租、房東想提前收回,要符合什麼條件、提前多久通知、違約金有沒有上限?本文逐條對照租賃條例第10、11條、民法與內政部公告,整理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法定終止事由與通知期限。

租期還沒到,房客想搬走、房東想收回,各自要符合什麼條件、提前多久通知、要不要賠違約金?本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12年2月8日最近一次修正)與施行細則(113年5月28日最近一次修正)、民法租賃章節(民法最近一次修正為115年8月17日,沿革載明該次修正第1223條,不含租賃章節),以及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布的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4年4月18日最近一次公告修正)為準,查證日期2026-10-16,條文未見廢止標示。站內指南提前解約要賠違約金嗎是30秒簡版,本文是逐條版。本文只整理條文怎麼寫,不判斷你的租約能不能終止或該賠多少。
一、先分清楚三種提前結束租約的方式
| 類型 | 主要依據 | 關鍵點 |
|---|---|---|
| 契約約定可以任意終止 | 契約勾選的「得」或「不得」;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 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未先期通知,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 |
| 法定事由終止 | 條例第10條(出租人)、第11條(承租人);公告第十七、十八點;民法相關條文 | 事由有列舉;要檢附事證、書面通知;依條文,終止後對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 不定期租約 | 民法第422條、第450條、第451條 |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要先期通知 |
雙方私下協議提前解約,不在本文查證的條文範圍內,內容以雙方書面約定為準。
二、契約約定可以任意終止:一個月前通知,違約金有上限
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的範本文字是:
-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兩個選項由契約勾選。
-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民法第453條也有類似的先期通知規定: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的規定先期通知。
這一點要看清楚:違約金上限是針對契約約定得任意終止、卻沒有先期通知的情形。如果契約勾選的是「不得任意終止」,就只剩下法定事由可以提前結束。至於違約金金額過高,民法第252條另有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多高才算過高,由法院個案審酌,本文不判斷。
三、承租人的法定終止事由
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下表對照條例、公告與民法:
| 事由 | 條例第11條 | 公告第十八點 | 民法 |
|---|---|---|---|
| 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 | 第1項第1款 | 第(四)款 | 本文未對照到民法對應條文 |
| 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有修繕必要,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繕 | 第1項第2款 | 第(一)款 | 第430條: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
|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一部滅失 | 第1項第3款: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 第(二)款: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 第435條第2項: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
| 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 第1項第4款 | 第(五)款 | 第436條準用第435條 |
| 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安全或健康的瑕疵 | 條例未列 | 第(三)款:簽約時已明知或拋棄終止權者,亦同 | 第424條: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 承租人死亡 | 第2項:繼承人得主張終止 | 第三項:繼承人得主張終止 | 第452條:繼承人仍得終止,但應先期通知 |
幾個值得留意的差異:
- 一部滅失的用語,條例寫「難以繼續居住」,民法與公告寫「不能達租賃之目的」,官方文件沒有說明兩者要怎麼對接,本文不代為臆測。
- 公告第十八點原本的序文有「致難以繼續居住」等字樣,114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時刪除。依行政院該頁附的修正說明,理由是為配合條例第11條,因該條第1項各款所定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已明確。
- 長期療養這一款,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應檢附的事證是「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四、承租人要怎麼通知
條例第11條第3項:承租人依第1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第2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公告第十八點第2項文字大致相同,但多了一個例外:「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也就是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瑕疵、情況危急的情形。
通知要用書面,還要附事證。事證要附什麼,施行細則只有長期療養(診斷證明,第3條)與出租人重建(拆除執照等,第2條)兩種有明文,其他事由要附哪些文件,條文沒有列舉,本文不代為指定;可保留催告修繕的訊息、現況照片與回覆紀錄。通知方式可參考本文第九節。
五、出租人的法定終止事由
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條例第10條第1項 | 公告列出的事由 |
|---|---|
| 第1款: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第(七)款: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 第2款: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 第(二)款(租金)、第(三)款(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 |
| 第3款: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 第(六)款:擅自轉租或轉讓租賃權 |
| 第4款: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第(一)款 |
| 第5款: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 公告另列第(四)、(五)、(八)、(九)、(十)款:擅自變更用途、違法使用或存放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未經同意或不合法令之室內裝修等 |
公告列出的事由比條例條文的前四款多。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是「其他依法律規定」,公告多列的幾款與這一款如何對應,官方文件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通知期限。 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依第1項提前終止租約,應「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第1款到第3款及第5款:於終止前三十日。
- 第4款(重新建築):於終止前三個月。
公告第十七點第2項期限相同(重建三個月、其他三十日),另規定依第(五)款(違法使用或存放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及第(十)款(室內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重建的事證。 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出租人依第10條第1項第4款終止,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或屬建築法第78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
欠租的兩個月怎麼算。 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房屋遲付租金總額非達二個月租額,不得依催告規定終止契約;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欠租終止的完整流程見:房客欠租,房東可以終止租約嗎。
六、房東想自住、想賣房,條文怎麼說
自住。 條例第10條第1項列了五款,沒有「出租人收回自住」這一款。土地法第100條則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其中第1款是「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條例、施行細則與內政部公告都沒有說明土地法這一款能不能作為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法律規定」的終止事由,本文不代為判斷,個案請洽法扶或律師。
賣房。 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2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的範本文字寫的是「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與民法第425條第2項相比沒有「或未定期限」四字,官方文件沒有說明差異,本文不代為調和。房東賣房是否構成提前終止事由,條例第10條沒有列出這一款。
七、沒寫期限、超過一年沒有書面、期滿後繼續住
-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民法第450條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民法第450條第3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不定期租約與條例第10條所列的出租人終止事由如何搭配,本文查到的條例、施行細則與公告都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八、終止之後:結算、點交、押金與逾期不搬
- 點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 押金:條例第7條第2項,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結算: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第1項,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點交。
- 逾期不搬:公告第十五點第3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這一項的違約金,公告沒有另訂上限。
九、通知怎麼留下紀錄
公告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寫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通知以郵寄為之者,以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也可約定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通知。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項則規定,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條例要求提前終止要以書面通知並檢附相關事證,所以通知內容、日期、附件與送達方式都可以存起來。寄存證信函的做法見:存證信函是什麼;證據保存原則見:證據怎麼保存。
十、談不攏時
- 住宅租賃爭議可依條例第16條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程序見:租屋受租賃條例保護嗎。
- 雙方願意協商:鄉鎮市區調解怎麼聲請。
- 需要個案判斷:請不起律師?先打法扶 412-8518。
十一、本文限制
- 本文不判斷你的租約屬於哪一類、哪個事由是否成立、違約金該賠多少。
- 公告是內政部依消保法公告的契約範本事項,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不到;你的契約文字可能與範本不同,一切先以你的契約為準。
- 修法動態:內政部115年4月17日新聞稿(新聞傳播科、地政司)指出,租期保障與限制租金漲幅等議題,各界對是否影響租屋市場供給及租金價格有不同看法,須審慎評估;內政部將先就具有共識的部分提出修法,即「就各界具有共識之衡平雙方權益保障部分,包括規範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等合法權益、對於不良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等,及強化公證契約之強制執行效力部分優先提出修法」。該新聞稿沒有說明草案條文內容、送審進度或施行日期。這是修法方向,不是現行條文;本文查證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的最近修正日期為112年2月8日,不預測草案內容或時程。
- 土地法、民法與條例對同一情形的適用順序,本文查到的官方文件沒有逐項說明,本文只並列條文。
常見問題
房東可以隨時叫我搬走嗎?
條例第10條第1項列舉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的事由,並要求於終止前三十日(重建為三個月)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你的租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房東主張哪一個事由,要看個案,本文不下判斷。
我想提前搬走,一定要賠違約金嗎?
要先看契約勾選的是「得」或「不得」任意終止,也要看你是否符合條例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依公告第十四點,契約約定得任意終止而沒有先期通知,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符合法定事由終止的,條例第11條第1項寫明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違約金最多只能收一個月租金嗎?
公告第十四點的一個月上限,針對的是契約約定得任意終止、卻未先期通知的情形。公告第十五點第3項的逾期不搬違約金沒有另訂上限;違約金過高時,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生病需要長期療養,可以提前退租嗎?
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列有「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應檢附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的診斷證明,並依第3項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是否符合要件,本文不判斷。
房東把房子賣掉,我的租約還在嗎?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2項規定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規定。你的租約是否落入第2項,要看是否公證與期限,本文不判斷。
租約到期後我繼續住,房東沒說話,算續約嗎?
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不定期租約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該項但書規定「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終止並須依同條第3項先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