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怎麼聲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與執行法院管轄一次看
拿到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後,下一步就是聲請強制執行。本文整理聲請狀應記載事項、不同執行名義對應的證明文件,以及執行法院的管轄規則。

強制執行怎麼聲請?先掌握三件事
拿到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或其他執行名義後,想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書面上要準備三件事:一、合法的執行名義;二、符合規定的聲請狀;三、對應的證明文件,並向有管轄權的執行法院提出。若您是從支付命令開始,可參考支付命令怎麼聲請;若需調閱判決內容,請見法院判決查詢教學。
一、哪些文件可以當作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須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另外要注意三個啟動限制:
-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 30 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狀應記載哪些事項?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司法院進一步整理聲請狀應載明事項:
- 債權人、債務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 請求實現之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 應為之執行行為(例如債務人之行為、不行為),或執行之標的物;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相關例稿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一般程序上若不熟悉書狀格式,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
三、要附哪些證明文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債權人應依執行名義的種類,提出對應的證明文件:
| 對應執行名義(§4 I) | 應提證明文件 |
|---|---|
| 第 1 款:確定終局判決 | 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
| 第 2 款: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裁判 | 裁判正本 |
| 第 3 款:和解或調解 | 筆錄正本 |
| 第 4 款:公證書 | 公證書 |
| 第 5 款: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 | 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
| 第 6 款:其他執行名義 |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
上述第一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另外,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四、向哪一個法院聲請?(執行法院管轄)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執行法院管轄採「三層規則」:
- 原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例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重疊時: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簡單記法:不動產看標的物所在地;行為請求看行為地;都不明就看債務人住所地。
五、其他提醒與延伸閱讀
- 執行費及相關費用請以主管機關或法院最新說明為準。
- 如需民事訴訟救助資訊,可參考民事訴訟救助怎麼聲請(不是法律扶助)。
- 想進一步查找法規與裁判書,可參考如何開始查找台灣法律資訊。
- 本文僅整理一般程序,個案情形請以法院或律師的正式回覆為準。
常見問題
沒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可以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擇一作為證明文件。
強制執行要向哪一個法院提出?
原則上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前者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時怎麼辦?
須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聲請狀哪裡可以下載例稿?
相關例稿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一般程序上若不熟悉書狀格式,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