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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怎麼聲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與執行法院管轄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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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後,下一步就是聲請強制執行。本文整理聲請狀應記載事項、不同執行名義對應的證明文件,以及執行法院的管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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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怎麼聲請?先掌握三件事

拿到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或其他執行名義後,想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書面上要準備三件事:一、合法的執行名義;二、符合規定的聲請狀;三、對應的證明文件,並向有管轄權的執行法院提出。若您是從支付命令開始,可參考支付命令怎麼聲請;若需調閱判決內容,請見法院判決查詢教學。

一、哪些文件可以當作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須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另外要注意三個啟動限制:

  •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 30 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狀應記載哪些事項?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司法院進一步整理聲請狀應載明事項:

  • 債權人、債務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 請求實現之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 應為之執行行為(例如債務人之行為、不行為),或執行之標的物;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相關例稿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一般程序上若不熟悉書狀格式,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

三、要附哪些證明文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債權人應依執行名義的種類,提出對應的證明文件:

對應執行名義(§4 I)應提證明文件
第 1 款:確定終局判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第 2 款: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裁判裁判正本
第 3 款:和解或調解筆錄正本
第 4 款:公證書公證書
第 5 款: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第 6 款:其他執行名義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上述第一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另外,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四、向哪一個法院聲請?(執行法院管轄)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執行法院管轄採「三層規則」:

  1. 原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 例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重疊時: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簡單記法:不動產看標的物所在地;行為請求看行為地;都不明就看債務人住所地。

五、其他提醒與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沒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可以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擇一作為證明文件。

強制執行要向哪一個法院提出?

原則上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前者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時怎麼辦?

須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聲請狀哪裡可以下載例稿?

相關例稿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一般程序上若不熟悉書狀格式,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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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司法院常見問答)司法院 · 2026-09-24
    • 一、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二、要填寫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請求實現之債權內容(例
  2. 強制執行法 §4(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
  3. 強制執行法 §5(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4. 強制執行法 §6(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六、依第四
  5. 強制執行法 §7(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常見問與答司法院 · 2026-09-24
    •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答: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如何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答:強制執行聲請狀應記載當事人、請求執行事項及聲請執行標的。相關例稿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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