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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賣方要告知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嗎?不動產說明書與現況確認書怎麼寫

首次發布:

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在法律上怎麼問?本文對照不動產說明書與建物現況確認書的文字,整理輻射檢測、氯離子容許值、非自然死亡的揭露方式,以及仲介與民法條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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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子的時候,買方可能會想問:這間有沒有發生過命案、是不是海砂屋、有沒有輻射?這三件事在法律上有沒有一套固定的問法?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內政部與行政院網站公告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含附件「建物現況確認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司法院的公開說明整理,查證日期2026-10-16。本文只整理這些文件怎麼寫,不判斷哪一間房子算不算凶宅、海砂屋或輻射屋,也不判斷賣方或仲介有沒有違規,個案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律師或消費爭議管道。

標示〔推論〕的句子,是本文從條文文字推得的讀法,官方沒有這樣寫;沒有標示的,都有條文或官方文件可以對照。

一、先講結論:三個名詞,兩份文件

「凶宅」這個詞,在本文讀到的說明書與定型化契約全文裡都沒有出現。司法院兒童網〈買到凶宅怎麼辦?〉寫:「雖然現在的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樣的房子叫做凶宅」。文件問的是具體事實:專有部分是否發生過「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

「輻射屋」與「海砂屋」則出現在成屋買賣的建物現況確認書:項次5問是否做過「輻射屋檢測」,項次6問是否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括號寫「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房屋交易裡,這些問題主要出現在兩份文件:

不動產說明書建物現況確認書(成屋買賣契約附件一)
法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誰做不動產經紀人員接受屋主委託銷售後調查製作(內政部115年4月1日新聞稿)賣方與買方在契約附件上確認並簽章
法律上的位置第24條第2項: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成屋契約第二點: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
最近修正第2點、第3點:內政部115年1月13日發布,自115年4月1日生效附件1:內政部114年12月19日公告,自115年4月1日生效

預售屋沒有現況確認書(房子還沒蓋好),對應的是說明書第三點與預售屋契約第十一點,見第六節。

二、輻射屋:現況確認書項次5

成屋買賣的建物現況確認書項次5,問賣方有沒有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若有,要檢附檢測證明文件;檢測結果有沒有輻射異常;若有異常,處理方式有三個選項:賣方改善後交屋、以現況交屋(減價或買方自行改善)、其他。

備註欄寫:「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並寫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已提供「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輻射屋資訊,如欲進行改善,應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不動產說明書的成屋部分(第二點)在「建物瑕疵情形」下列的第一項是:「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若有,要附檢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官方這幾處文字問的是有沒有做過檢測和檢測結果,沒有寫賣方一定要去做檢測;沒有檢測的情形,說明書要求敘明原因。

三、海砂屋:現況確認書項次6

項次6問:有沒有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若有,檢測結果是什麼;有沒有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處理方式同樣是賣方修繕後交屋、以現況交屋(減價或買方自行修繕)、其他。

備註欄把容許值依建築物「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的時間分成幾段。下表是備註欄的內容整理(115年4月1日起適用的版本):

申報施工勘驗的時間備註欄寫的標準
83年7月21日以前CNS3090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
83年7月22日至87年6月24日參照83年7月22日修訂公布的CNS3090,容許值為0.6㎏/m3
87年6月25日至104年1月12日參照87年6月25日修訂公布的CNS3090,容許值含量為0.3㎏/m3
104年1月13日至114年6月30日參照104年1月13日修訂公布的CNS3090,容許值含量為0.15㎏/m3
114年7月1日以後依「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相對於配比中總膠結材質量比上限為準

備註的最後一項:「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買賣雙方應自行注意。」

115年4月1日改了什麼。 行政院消保處114年12月19日的新聞稿說明,過去氯離子含量的檢測標準與容許值均以CNS3090新拌混凝土為通用標準,但建物完工後混凝土已是固態,無法再做新拌混凝土檢測,所以內政部修正「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等法規,改以「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作為檢測標準,並反映在現況確認書項次6的備註。不動產說明書也在同一天(115年4月1日)生效的修正中,改了預售屋部分「交屋時有無檢附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這一項的名稱。

〔推論〕 上表的備註欄是用申報施工勘驗的時間分段,不是用屋齡或使用執照日期分段;若要判斷某間房子適用哪一段,要先查它是什麼時候申報施工勘驗,備註欄說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哪間房子超過容許值,本文不判斷。

四、凶宅:「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

不動產說明書。 成屋部分「其他重要事項」第5點:「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建物現況確認書項次7。 同樣問「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分成兩段:

  • 於產權持有期間:勾選有或無曾發生。
  • 於產權持有前,賣方:勾選「確認無上列情事」、「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對照兩份文件的文字:說明書的問法限定在「產權持有期間」,現況確認書另外多問賣方在持有前知不知道。兩者都寫「專有部分」。〔推論〕從字面看,這兩份文件問的是專有部分,沒有問公共區域,也沒有列「自然死亡」。至於「其他非自然死亡」包含哪些情形,內政部公告的說明書與確認書沒有列舉。

內政部97年函釋(立法院研析報告的轉述)。 立法院法制局議題研析〈建物發生「非自然身故」之資訊揭露〉(109年1月,作者陳宏明)寫:「目前實務上對凶宅之認定,係依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內容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這是研析報告對函釋的轉述,本文沒有取得函釋原文;司法周刊的報導把字號寫成「內授中辦地字」,與研析報告的「內授中辦字」略有不同。函釋作成於97年,轉述的文字只提凶殺、自殺;現行說明書與確認書另外列了一氧化碳中毒與其他非自然死亡,函釋是否照原文適用於現行較寬的用語,本文沒有找到內政部的官方說明,不判斷。

同一份研析報告引述一則報載案例:買方事後得知房屋曾有人在屋內自殺,法院判決「甲撤銷其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成立」,賣方應返還價金,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契約約定負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這是個案判決的報載,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結果。

成屋契約把這三項單獨點名。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點,談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金融機構之後,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貸款案的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但書是:「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正是上面講的輻射屋檢測、氯離子含量檢測、非自然死亡這三項。官方沒有說明為什麼單獨列這三項,本文不代為臆測。

司法院的公開說明。 司法院兒童網〈買到凶宅怎麼辦?〉(頁面未標示日期)寫,買房子之前可以在契約中註明保證不是凶宅,假如真的買到凶宅,還是可以根據民法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售價,或直接請求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這是給一般民眾看的簡短說明,沒有引條號。

司法周刊第1816期(105年9月14日)報導花蓮地院的一場講座,提到講者說明實務判決中引用的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並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說明實務上認定凶宅是否為買賣標的物瑕疵;報導也寫,該案從第一審到第三審,法官見解有未盡一致之處。函釋內容改引上面立法院研析報告的轉述;判決全文本文沒有取得,所以不引用其內容,也不替法院見解下結論。

五、仲介在這套文件裡的位置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110年1月27日,現行有效)有幾條和說明書直接相關:

  • 第22條:不動產的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果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下列文件要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其中包括「不動產說明書」與「定金收據」。
  • 第23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說明書在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 第24條: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說明書上簽章;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 第24-2條: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雙方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的委託,這時要依規定辦理,其中包括「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這一條條文寫的是同時接受雙方委託的情形;只接受單方委託時,這一條沒有直接規定,本文不判斷。
  • 第26條:經紀人員執行業務的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 第29條第1款:經紀業違反第22條第1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31條第1款:經紀人員違反第23條,應予申誡。

說明書寫了哪些項目、怎麼寫才算「詳實」,是內政部公告的事項決定的;本文只讀到第二點(成屋)與第三點(預售屋)的修正規定全文,沒有讀到說明書其他各點與不得記載事項的全文,所以不談那些部分。

六、預售屋:沒有現況,看的是材料與檢測報告

預售屋的房子還沒有蓋好,沒有發生過什麼事可問,文件問的是材料與檢測。

說明書第三點(預售屋)。 「建物瑕疵擔保」一項寫:交屋時有沒有檢附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及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的無放射性污染證明;若沒有,要敘明原因。

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 第二款:賣方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 第三款:這些材料的檢測要符合檢測時的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的檢測規範;如果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的損害,賣方仍應依法負責。
  • 第四款:賣方違反前三款,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違約之處罰(第二十四點)。 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的規定,買方得解除契約(第一款);買方依此解除契約時,賣方除了退還已繳的房地價款(有遲延利息一併退還),還要賠償房地總價款一定百分比的違約金,這個百分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但賠償金額超過已繳價款的,以已繳價款為限(第三款);雙方除前兩款的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第五款)。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這個版本,是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自112年7月1日生效的版本;履約擔保(第七點之一)另有修正草案,見本站另篇。

七、告知了、沒告知、告知不實,條文上怎麼接

下面只列條文,不判斷個案:

條文內容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道有瑕疵,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7條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第356條的檢查通知規定不適用
民法第360條缺少出賣人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365條第2項6個月期間的規定,對故意不告知瑕疵的出賣人不適用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的,特約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公告應記載的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

這些民法條文的期間與解除、減價的規則,站內另篇有逐條整理:買到有瑕疵的房子能解約或減價嗎。

官方沒說明的部分。 賣方在確認書上勾選了「無」,日後卻發現有,這時候事實和書面不一致;這種情況適用哪一條、舉證怎麼安排,要看個案;立法院研析報告引述的案例見第四節,內政部公告與消保處文件沒有就此逐項說明,本文不判斷。賣方是不是企業經營者,也會影響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告能不能直接適用:行政院消保會99年7月19日函寫企業經營者亦得為個人,以出售房地為經常性業務者似仍應認屬企業經營者;96年10月3日函(網路拍賣)則寫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出售自己不需之用品且非以此為業者,似非企業經營者。兩份函都不是專門討論個人出售自住房屋,本文不判斷。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另外寫:依該法所提的訴訟,企業經營者因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三倍以下;因過失,一倍以下。這是條文文字,能不能適用、金額多少,要看個案,本文不判斷。

八、發現文件沒寫、或寫得不對,可以去哪裡問

  • 內政部115年4月1日新聞稿:民眾若發現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可向買賣標的所在地縣市政府反映或檢舉,也可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洽詢。
  • 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未獲妥適處理時,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站內說明見消費申訴要怎麼申訴。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見行政院消保處108年院臺消保字第1080099728號函)。
  • 氯離子檢測資料:現況確認書備註寫,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 輻射屋資訊:現況確認書備註寫,可在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的「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查詢。

需要個案判斷,法扶專線412-8518(說明見請不起律師?先打法扶 412-8518)。查到法條不等於個案答案,見查到法條不代表個案結論。

九、本文限制

  • 現況確認書與說明書的文字以官方公告為準;本文讀到的是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告的成屋契約全文、內政部公告頁附件的說明書第二點與第三點修正規定,以及預售屋契約全文。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glrs.moi.gov.tw)連線失敗,說明書全文沒有直接取得,所以只引用上述修正規定的內容。
  • 預售屋契約第七點之一的修正草案,本文查證日未查到正式公告,見站內另篇。
  • 內政部97年函釋以立法院法制局研析報告的轉述為準(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91207 ),本文沒有函釋原文;轉述的文字只提凶殺、自殺,與現行用語不同。目前沒有查到內政部對「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官方列舉。
  • 勾選不實時的法律效果,本文沒有找到官方解釋,不判斷。
  • 輻射、氯離子檢測結果是否超標、哪棟房子屬於哪一類,不在本文範圍。
  • 本文不提供個案結論,也不評估勝算或可請求的金額。

常見問題

賣方一定要告訴我房子有沒有發生過命案嗎?

不動產說明書與成屋買賣的建物現況確認書都有這個問題: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說明書問的是產權持有期間;現況確認書另外問持有前賣方是否確認無、知道或不知道。這是文件上的問法;賣方沒回答或回答不實時的法律效果,本文不判斷。

「凶宅」有法律定義嗎?

司法院兒童網寫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什麼樣的房子叫凶宅。本文讀到的說明書與定型化契約全文也沒有使用「凶宅」一詞,用的是專有部分是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

海砂屋、輻射屋有檢測才賣得出去嗎?

官方文件沒有這樣寫。現況確認書問的是有沒有做過檢測、結果如何、超標怎麼處理;說明書問有沒有檢測,沒有檢測要敘明原因。檢測是不是賣方的義務,這些文件沒有規定。

氯離子含量的標準到底是多少?

要看建築物申報施工勘驗的時間。現況確認書備註列了五個時期的標準:83年7月21日以前沒有訂;83年7月22日至87年6月24日是0.6㎏/m3;87年6月25日至104年1月12日是0.3㎏/m3;104年1月13日至114年6月30日是0.15㎏/m3;114年7月1日以後依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我是向個人買中古屋,也有現況確認書嗎?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公告的對象是企業經營者使用的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內政部115年4月1日新聞稿也寫「企業經營者應使用新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賣方是個人時,是不是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適用,行政院消保會99年函與96年函談的面向不同(見第七節),兩份函都不是專門討論個人出售自住房屋,本文不判斷。如果有仲介,不動產說明書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至第24條製作。

預售屋可以要求賣方提供檢測報告嗎?

預售屋說明書第三點寫:交屋時有沒有檢附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與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的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沒有的話要敘明原因。契約第十一點寫賣方不得使用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這是文件的寫法;買方可以要求什麼、賣方要不要附,要看契約與個案,本文不判斷。

簽約後才發現文件寫的跟現況不一樣怎麼辦?

先看條文:民法第356條要求買方從速檢查、即通知;第365條有通知後6個月、交付後5年的期間;賣方故意不告知時,部分規定不適用(第357條、第365條第2項)。實際怎麼做,本文不替你選,請洽法扶、律師或消費爭議管道;通知的證據可參考存證信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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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面,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月27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115年10月8日;查證日2026-10-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2條: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2.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面,頁首標示部分條文尚未生效,第1223條為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版;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115年10月8日;查證日2026-10-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民法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3. 消費者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面,修正日期民國104年6月17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115年10月8日;查證日2026-10-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4.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面,日期114-12-19)行政院 · 2026-10-16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2點附件1,自115年4月1日生效。
  5.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布PDF全文,含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行政院 · 2026-10-16
    • 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
    • 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檢測結果□有□無輻射異常;若有異常之處理:□賣方改善後交屋。□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改善。□其他____。
    •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已提供「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輻射屋資訊,如欲進行改善,應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結果:____________。□有□無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之處理:□賣方修繕後交屋。□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其他____。
    • 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CNS3090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
    • 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 三、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 四、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 五、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依「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相對於配比中總膠結材質量比上限為準。
    • 六、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買賣雙方應自行注意。
    •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1)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確認無上列情事。□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6.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自115年4月1日生效(內政部法規命令發布頁,發布日115-01-13;附件:不動產說明書第2點、第3點修正規定PDF)內政部 · 2026-10-16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1-13
    • (三)修正交屋時有無檢附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之名稱。(修正第3點第1款第10目)
    • 7.建物瑕疵情形:(1)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 (若有,請附檢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 10.建物瑕疵擔保:交屋時有無檢附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及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若無,應敘明原因。
  7. 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自115年4月1日生效(內政部法規命令發布頁,發布日114-12-19)內政部 · 2026-10-16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4-12-19
  8. 行政院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建物現況確認書)修正規範,增加揭露建物現況,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新聞稿,114-12-19)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2026-10-16
    • 對於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檢測標準及其容許值,過去均以CNS3090新拌混凝土為通用標準。惟考量建物興建完成後,混凝土已為固態,無法再進行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內政部爰修正「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等法規,改以「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作為檢測標準。
  9. 成屋買賣新制上路 購屋資訊更透明:節能標示、光電設備同步揭露(內政部新聞稿,115-04-01)內政部 · 2026-10-16
    • 「不動產說明書」由不動產經紀人員接受屋主委託銷售後調查製作
    • 新制上路後,企業經營者應使用新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 內政部表示,若民眾發現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可向買賣標的所在地縣市政府反映或檢舉。
    • 或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洽詢。
  10.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面,日期112-07-01)行政院 · 2026-10-16
    •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自112年7月1日生效。
  11.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公布PDF全文)行政院 · 2026-10-16
    •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12. 買到凶宅怎麼辦?(司法院兒童網「法律全都LAW」,頁面未標示日期)司法院 · 2026-10-16
    • 雖然現在的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樣的房子叫做凶宅,但如果房子內曾經發生過命案、或有人在裡面自殺,房價可能受到影響。為了避免買到凶宅,買房子之前可以在契約中註明保證不是凶宅,假如真的買到凶宅,還是可以根據民法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售價,或直接請求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
  13. 吳從周副教授談借名、違章與凶宅議題(司法周刊第1816期第4版,發布日期105-09-14)司法院 · 2026-10-16
    • 並從「凶宅」定義進一步說明實務判決中經常引用的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之內容
    • 接著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說明實務上認定「凶宅」是否為買賣標的物瑕疵,並分析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包含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吳副教授指出,該案自第一審判決至第三審判決,法官見解有未盡一致之處
  14. 建物發生「非自然身故」之資訊揭露(立法院法制局議題研析,撰成日期109年1月,更新日期109年1月2日,作者陳宏明)立法院法制局 · 2026-10-16
    • 目前實務上對凶宅之認定,係依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 終經法院判決:甲撤銷其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成立,乙應返還買賣價金,甲則應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契約相關規定,乙應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給付違約金。
  15.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地主與建商合建之預售屋,其土地部分之預售契約有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消保法字第0990006450號,99年7月19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2026-10-16
    • 消保法字第0990006450號
    • 次按本法第7條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解釋上得為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之團體組織,亦得為獨資企業或個人;
    • 如行政機關以出售房地為其經常性業務,其法律地位與私人並無二致,縱兼有行政上之任務而非以營利為其目的者,揆諸消保法第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似仍應認屬企業經營者。
  1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消費者於拍賣網站上與賣家所生之消費爭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96年10月3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2026-10-16
    •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 網路拍賣之出賣人倘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且尚非屬偶一為之拍賣行為,參諸前揭法條及函釋規定,似應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 惟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17.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院臺消保字第1080099728號,108年9月26日;本文僅引用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2026-10-16
    • 發文字號:院臺消保字第1080099728號
    • 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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